申请执行人赵合亮,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十堰市恒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中,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十堰市恒通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212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丹萍审判员:吴文滔审判员:潘涛
代书记员:张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