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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凤林与宫亚学、宫亚芹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2)鄂茅箭执字第00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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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凤林。被执行人宫亚学。被执行人宫亚芹。被执行人宫亚清。被执行人宫亚彬。被执行人宫亚君。被执行人宫亚芬。被执行人曹万福,系东风德纳车桥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曹万军。被执行人曹丽梅。上述被执行人特别授权给被执行人曹丽梅办理执行事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茅民一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份额办理房产分户手续。

一、将被继承人曹仲恒位于十堰市武当路68号木岗新村委会11幢3-3-1号67.24㎡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改字第号)过户给熊伟(身份证号,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十堰市国用(2008)第0909215-11-29号]亦过户给熊伟。过户税费由熊伟承担。二、终结(2010)茅民一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雄审判员:刘曙光代理审判员:柏韧

书记员:杜韬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