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小飞,女,1983年1月15日出生,个体工商,住丹江口市。被执行人钟远东,男,汉族,1975年5月9日出生,住十堰市茅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作出的(2010)茅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钟远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钟远东偿还借款150000元,但被执行人钟远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查封被执行人钟远东在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贵州路7号12幢2-6-2号93.38㎡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二、被执行人钟远东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钟远东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钟远东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雄审判员:刘曙光代理审判员:柏韧
书记员::杞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