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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白保福与李志雄、李雄飞等执行裁定书

(2011)茅执字第3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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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白保福,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李志雄,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被执行人李雄飞,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王惠菊,女,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茅民二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224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611元、执行费32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志雄、李雄飞、王惠菊在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十堰营业部价值231871元的股票。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雄审判员:刘曙光代理审判员:柏韧

书记员:杞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