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军,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郧县人,系十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干警,住十堰市。被执行人陈凯琳,女,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系东风重型车厂职工,住十堰市。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凯琳的银行存款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陈凯琳的银行存款906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雄审判员:刘曙光代理审判员:柏韧
书记员::杞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