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清林与被执行人陈正菊、万明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陈正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一日决定拘留陈正菊十五日,已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陈正菊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配合法院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提前解除对陈正菊的拘留。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李清林与被执行人陈正菊、万明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2010)茅执字第445号CONTINUE BROW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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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清林与被执行人陈正菊、万明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陈正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一日决定拘留陈正菊十五日,已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陈正菊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配合法院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提前解除对陈正菊的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