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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严俊与刘文军执行裁定书

(2012)鄂茅箭执字第01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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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严俊。被执行人刘文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执行人刘文军银行存款293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丹萍审判员:余仁伟审判员:潘涛

书记员:张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