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严俊。被执行人刘文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执行人刘文军银行存款293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丹萍审判员:余仁伟审判员:潘涛
书记员:张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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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严俊。被执行人刘文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执行人刘文军银行存款293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丹萍审判员:余仁伟审判员:潘涛
书记员:张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