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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与冯静、谢纹霏等执行裁定书

(2013)鄂茅箭执字第00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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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负责人张达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冯静。被执行人谢纹霏,系被执行人冯静之妻。被执行人十堰华阳力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南路** 法定代表人徐盾生,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4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冯静、谢纹霏及被执行人十堰华阳力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借款358013.92元及利息,但三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十堰华阳力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权属证明书为:十房商证茅箭区字20168992号项下的11幢2-28-2号房屋(该房屋由被执行人冯静、谢纹霏购买,办理了预告抵押登记,预告抵押登记号:十堰房预茅箭区字第035862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丹萍审判员:刘曙光代理审判员:柏韧

书记员:杜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