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扬(曾用名刘洋),系十堰瑞轩工贸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十堰市九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王湾路。法定代表人黄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十堰市九都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2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潘涛审判员:陈丹萍审判员:张雄
书记员:张相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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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扬(曾用名刘洋),系十堰瑞轩工贸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十堰市九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王湾路。法定代表人黄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十堰市九都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2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潘涛审判员:陈丹萍审判员:张雄
书记员:张相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