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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扬与十堰市九都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3)鄂茅箭执字第00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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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扬(曾用名刘洋),系十堰瑞轩工贸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十堰市九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王湾路。法定代表人黄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十堰市九都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2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潘涛审判员:陈丹萍审判员:张雄

书记员:张相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