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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吉元与师东、龚玉朝等执行裁定书

(2013)鄂茅箭执字第00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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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吉元。被执行人师东。被执行人:龚玉朝。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中路**。申请执行人陈吉元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95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师东、龚玉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支付其赔偿款10702.8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师东、龚玉朝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是不适格的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陈吉元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丹萍审判员:刘曙光代理审判员:柏韧

书记员:杜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