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吉元。被执行人师东。被执行人:龚玉朝。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中路**。申请执行人陈吉元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95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师东、龚玉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支付其赔偿款10702.8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师东、龚玉朝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是不适格的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陈吉元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丹萍审判员:刘曙光代理审判员:柏韧
书记员:杜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