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方建华。被执行人郑龙贵(曾用名郑隆贵)。被执行人郑龙华(曾用名郑隆华)。被执行人湖北中垦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正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0017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中垦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5025元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丹萍审判员:余仁伟审判员:潘涛
书记员:张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