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飞。被执行人十堰市鑫文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甲瑞,该公司经理。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十堰市鑫文成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92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丹萍审判员:吴文滔审判员:潘涛
书记员:张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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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韩飞。被执行人十堰市鑫文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甲瑞,该公司经理。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十堰市鑫文成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92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丹萍审判员:吴文滔审判员:潘涛
书记员:张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