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大介。被执行人鲁仁忠。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鲁仁忠支付申请人75000元,承担受理费1363元,执行费1025元。但被执行人鲁仁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鲁仁忠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鲁仁忠银行存款7738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雄审判员:刘海青审判员:刘曙光
书记员:杜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