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仙居县下各中心卫生院职工。2012年5月23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转取保候审在家。指定辩护人赵文春,浙江鑫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刑诉(2013)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均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赵文春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为他人进行终止妊娠手术,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理中自愿认罪,并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于2013年4月7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徐妙芳人民陪审员:张定余人民陪审员:蒋朝旺
代理书记员:吕芝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