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闵某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霍刑初字第0036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闵某某,女,2013年8月20日因涉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六安市叶集试验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13)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闵某某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祥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闵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8年9月份左右,霍邱县白莲乡五星村孕妇阚道群做B超鉴定所孕为女孩,经其丈夫蔡某海的老姑蔡世英联系,到霍邱县户胡镇开发街李某海开设的私人诊所,由李某海的妻子闵某某为阚某群非法实施了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收费800元。2、2009年9月份左右,阚某群又怀孕做B超鉴定为女孩,再次由蔡世英联系带领到李某海开设的私人诊所,由闵某某为阚某群非法实施了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收费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蔡开海、阚某群、李某江的辨认笔录,户籍信息、霍邱县人民政府卫生局证明,证人蔡某海、阚某群、李某江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某违反计划生育管理法规,擅自为他人实施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情节严重的,其行为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辩护人提出闵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没有犯罪前科可从轻处罚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闵某某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二、被告人闵某某的违法所得16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梅玉琴审判员:刘功群人民陪审员:冯纪庆

书记员:(代)陈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