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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付某平等人非法进行节育手术刑事裁定书

(2013)霍刑初字第00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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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平,女,2012年9月12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由霍邱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3年3月5日被抓获执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由霍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7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1385645**** 被告人关某,又名关九生,男,2012年10月1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2013年6月19日因涉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由霍邱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日到该局投案被取保候审。2013年7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1319537**** 辩护人,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龚某全,男,2012年9月27日因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2013年5月22日因涉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由霍邱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3年6月14日被抓获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由霍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7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1385641**** 被告人李某荣,女,2013年5月22日因涉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由霍邱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日到该局投案被取保候审。2013年7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1386564**** 被告人余某,女,2013年5月30日因涉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由霍邱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到该局投案被取保候审。2013年7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1350564**** 辩护人,安徽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付某平非法行医、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被告人关某、龚某全、李某荣、余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一案,由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7月3日以霍检刑诉(2013)21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8月15日以该案需追加犯罪事实为由,决定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栗明审判员:熊大成人民陪审员:申玉华

书记员:(代)陈兵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