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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赵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霍刑初字第00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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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曾用名徐某,女,2012年6月8日因涉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由霍邱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日到该局投案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13)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并违反计划生育管理法规,擅自为他人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和自愿认罪,系自首,且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赵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予以追缴(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熊大成

书记员:(代)陈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