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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季章元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丽青刑初字第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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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章元。因本案于2013年11月5日被青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青田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高巍。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13)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章元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章元以及本院通过青田县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季章元指定辩护人高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章元违反国家规定,明知鬣羚、斑羚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进行猎捕、杀害,其中猎捕、杀害鬣羚两只、斑羚三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属于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季章元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季章元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18年12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季玉微人民陪审员:陈祝君人民陪审员:舒勤芬

代书记员:潘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