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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庄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霞刑初字第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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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霞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某,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文盲,务工,住霞浦县。因涉嫌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2年5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以霞检公刑诉(2013)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琳鋆、被告人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伙同他人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审前社会调查的情况,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庄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林杰

书记员:潘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