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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张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青白刑初字第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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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白检刑诉(201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伍炳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但辩称自己不知小熊猫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另查明,三只小熊猫已移交成都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由成都动物园救护和饲养。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证据、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小熊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辩称不知小熊猫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属于法律意识淡薄,并不影响成立犯罪。对被告人张某某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至庭审中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的刑期自2012年12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所处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曾启俊人民陪审员:秦徽武人民陪审员:黄仁富

书记员:谷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