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娅莉,女,1973年10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二段********。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4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暂予监外执行。2013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1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11月6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白检刑诉(20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娅莉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伍炳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娅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李娅莉对指控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及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李娅莉被公安机关挡获后,如实供述了入室盗窃事实。被告人李娅莉与唐某某生育有三个孩子,分别为7岁、5岁、2岁。唐某某现正在崇州监狱服刑。被告人李娅莉在2013年11月5日体检时发现怀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娅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李娅莉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李娅莉本次犯罪被当场挡获,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娅莉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娅莉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的刑罚并罚。被告人李娅莉在被公安机关挡获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的指控盗窃事实,系坦白,且被盗财物已当场追回,可以从轻处罚。量刑时综合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娅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曾启俊审判员:官琼芳人民陪审员:秦徽武
书记员:张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