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曲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桑杰,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藏族,拉萨市曲水县人,文盲,务农,现住拉萨市曲水县。被告人桑杰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3年10月7日被曲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曲水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10月18日被曲水县人民检察院继续采取取保候审。
西藏自治区曲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刑诉(201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桑杰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莉、其美玉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桑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桑杰辩称:自己知道错了,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桑杰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被告人桑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被告人桑杰的供述、证人仁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抓捕经过、曲水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自治区人民医院病情证明书、现场勘查笔录及方位图、鉴定委托书及西藏自治区林业调查规划研究院鉴定证书、现场概貌及作案工具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杰以猎捕马麝提取麝香卖钱为目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马麝,其行为已触犯了相关法律规定,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考虑到被告人桑杰系从犯,并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为了打击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桑杰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2014年11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觉啊拉姆审判员:宋晓明人民陪审员:曲吉卓玛
书记员:次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