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连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5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连江县,2013年4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公刑诉(2013)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持有枪支系用于打猎,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兰丽群
书记员:林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