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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李铁钢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怀刑初字第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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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文书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铁钢,男,56岁(1957年1月9日出生);1986年9月11日,因偷窃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5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传唤,次日转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辩护人徐波,北京徐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刑诉(2013)0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铁钢犯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铁钢及其辩护人徐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李铁钢的辩护人徐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铁钢非法买卖枪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理由是:一、证人常×、司×、魏×1的证言存在诸多矛盾和不一致之处;二、证人常×、司×、魏×1存在串供的可能;三、被告人李铁钢持有的枪支与证人常×、司×、魏×2的枪支在外观上不一致,且没有证据证明三人的枪支被改装了;四、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李铁钢出售的枪支是何时、何地、以什么价格买进的;五、被告人李铁钢2013年4月20日没有作案时间。被告人李铁钢的辩护人徐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铁钢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定性不持异议,对其量刑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李铁钢持有枪支只是为了出租挣钱,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其身体健康状况较差,望法庭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铁钢在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青龙山庄内出租仿真枪给游客射击用,司×、常×、魏×3等人一起来到青龙山庄游玩,租用被告人李铁钢的仿真枪进行射击。后被告人李铁钢将仿真枪4支以3000余元的价格销售给常×2支,司×1支,魏×31支。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枪状物均为枪支。2013年5月4日13时许,被告人李铁钢在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青龙山庄持有仿真枪21支出租给游客射击用,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枪状物中18支为枪支。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铁钢在公安机关及当庭的供述证明:2011年三四月份,我在网上加入了一个叫真人野战装备群,通过该群的一个管理员购买了8支AK028仿真长枪,还有1支短枪。第二次又通过该网站购买了12支AK47仿真长枪。这个网站现在已经解散了。我买这些仿真枪就为了出租挣钱。我持有仿真枪,有长枪,有短枪,一共21支。这次和我一起被抓的另外3名男子曾到我那里玩过一次,当时租的是我的枪,我没有向这3个人贩卖过仿真枪。我只买了21把枪,1把手枪是仿77型号,还有20把长枪。在4月上旬我接到一个电话,是不是常×打的,还是他们几个人打的,到现在我也弄不明白,问我你们这是CS基地吗?我说是,他说听朋友介绍你们这能玩CS,他说我们周六上你们那玩去行吗?我说周六已经满了。怀柔这有一个地接叫张×,他搁我这一波人,是那个周六下午1点到,具体是几号我现在记不清了,我说所以你们来不了了。这个给我打电话的人说不是,我们这次就去3个人,到你那去看看场地,再看看装备,我们下礼拜组织一波人,战队的,去你们那玩,我说那可以,你们过来吧。我定的时间是那周六的上午10点,我是9点半就到基地了,我一直等到11点多了他们才到。这时候张×又给我打电话说我们这个团提前了,你做一下准备,我说行。常×我是新认识的,这回我才知道谁叫常×。常×他们来了4个人,当中是3个男的,1个女的。到那找我以后,他要看看我的装备,我就把后备箱打开了,他们就在那看我的装备。在看我的装备的同时,其中有一个人不知道姓什么,他说跟咱们这个差不多,他说你这个能不能卖给我们,他们专业人员管仿真枪叫“狗”,他说你这“狗”能不能卖给我们,我说这个真卖不了,卖给你们我就没的用了,我也没地买去了,常×就问我你多少钱买的啊?我说1300,他旁边就有一个人说这东西你买贵了,天津那买才八九百块钱,最贵超不过1000块钱,我说我这是和别的都是一起来的。常×最后说贵点你卖给我们,我说我真的卖不了,我说卖完了我没的用,说到这,他们就拿着我的枪看,常×又说那我们带着人来玩不使用你的枪怎么收费,我说那就每人50块钱的场地费,你要用我的枪就是300发子弹,我收你120块钱,500发子弹我收你150块钱,这是给常×报的价格,常×说行。站在旁边那个人又说天津那挺全面的,可以去看看去,说我那有1911,我真不知道1911枪型什么样,我们说这个的时候我又接到一个电话,张×打来的,说我们这个团马上就要到了,将近12点的时候,我说行。我就赶紧从车上往下搬装备,上电池上BB弹准备这些,我就问他们,你们是先看场地还是先吃饭,他们说那我们就先看场地,我说行,那你们就看看场地。在这个时候他们说我们还得“遛狗”,就是试枪,他们就拿着他们自己带的3支枪,他们拿出3支枪的样子好像是,我当时没注意看,我在那忙活我的。我说你们看场地没关系,你们要“遛狗”要交场地费,我说我还得给人家场地费,这样我收了他们一人50块钱的场地费,是那女的给我的,还不是常×给我的。收完场地费他们就上去了。之后张×他们那团人来了,不到1点也差不多了,跟他们定的点差不多,我把装备给人家发完了,给他们讲了讲枪械的使用,安全注意事项还有防火,我就带着这波人往上走,走到山的半截,碰到他们3人玩完了下来了,我说你们这么快,他说我就看看场地,我说你们上哪啊,他说我们在下面吃饭就走了,我说那也行。我就给下面饭店老板打电话说有三四个人去你那吃饭你给安排吧,1点多了他们仨就拿着他们自己的“狗”下去了。在我把人带到上边以后,玩了大约有15分钟20分钟的样子,常×他们给我打电话,具体这电话是谁打的我还弄不清,说你下来,咱们一块喝点,我说我不喝酒,这有人我下不去。这人又跟我说要买我的枪,我说我真的卖不了,我这就20支枪,卖了就没的用了。经过就是这样,我们带完团下去的时候他们已经走了,至于谁给我打的电话,我现在才弄明白,其中有1个女的,是那女的的老公给我打的电话,至于谁是这女的她老公到现在我不知道。非法持有枪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情节严重,我的枪确实是塑料BB弹枪,发射的是BB弹。事实就以预审的为准。2、证人段×的证言证明:每次游戏时,老李(指李铁钢)给我打电话,让自己带好枪去玩野战游戏,其他人到老李处租枪玩,玩完之后还给老李。我见过老李有四五支长枪,包括M4和AK47两种。3、证人司×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20日左右,我再次和朋友到怀柔区青龙峡真人CS营地找李铁钢玩,开始我们几个人先租用李铁钢的仿真AK47枪来玩,后来也挺喜欢这枪的,问李铁钢卖吗,李铁钢说900元,这样我们3个朋友每人买了1把,回到北京。2013年5月4日,我们3个朋友带着仿真枪到怀柔去玩,刚到青龙峡真人CS营地就被抓了。常×有1把仿M1911手枪和AK冲锋枪,都是4月20日和我一同买的,魏×34月20日和我一同买的AK冲锋枪。2013年4月20日左右,我和朋友常×、魏×3和我媳妇张×1一起去怀柔玩。当时我们想去一个农家院住宿,我正好有一个姓刘的朋友给我介绍怀柔一个开彩弹射击的人的电话,我现在知道那个人叫李铁钢。于是我就给李铁钢打电话,李铁钢告诉我他打枪基地的地址,是在怀柔青龙峡上面一点,基地名字叫什么真人CS基地,具体叫什么名字我记不清了。到了之后李铁钢问我玩哪种枪,有激光的和打子弹的,我们选择的打子弹的。当时枪是在他车的后备箱里面放着,放在钓鱼包里面,里面一共最少有10多把枪,那些枪我们都看了,他让我们自己选,我、常×、魏×3每人选了1把就去玩了,租金是每把枪100元钱,我们玩了半个小时左右准备把枪还给李铁钢,还枪的时候常×夸枪不错,李铁钢就对我们说这枪也出租也卖,常×就和我、魏×3说咱们一人买一把枪玩吧,我们就问李铁钢多少钱一把,李铁钢说加上刚才玩的租金每把1000元。于是我们就买了4把,每人买了1把长枪,常×还买了1把手枪,一共给了李铁钢3600元或者是3700元,当时是常×给的钱,是给的现金。我们从李铁钢那买的枪回家后都被我们给改过了,我们把枪把改成铁的了,把原来的木头颜色的塑料壳给拆了,还安了一个手握的铁质的把。我们当时把枪装在了李铁钢送给我们的钓鱼包里面了,他们把4把枪都放在同一个钓鱼包里面了,放在常×的车里拉回家的。钓鱼包是绿色尼龙的普通钓鱼包,那个包连同枪一起被警察扣押了。辨认笔录证明:司×于2013年5月4日从12张不同男子照片中辨认出李铁钢就是卖给其仿真枪的姓李男子。4、证人常×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中旬的一天,我和司×一起到怀柔青龙峡一个叫真人CS训练基地玩,这个基地有一个往外租枪的人姓李,全名叫什么我不清楚。当时我和司×想玩会儿CS,我就和司×找到了这个姓李的男子说想玩会儿,姓李的男子就问我们俩想玩打激光的还是玩打塑料子弹的,我和司×说玩打塑料子弹的,他从一辆车的后备箱里拿出了2把仿AK的长枪。那辆车颜色、型号、车牌号都记不清楚了,然后姓李的男子告诉我们玩一次200块钱,这样我和司×就给了老板钱,开始在这个基地玩。玩的过程中,我和司×觉得这个姓李的枪不错,玩着挺好的,就想从他手里把枪买过来,这样司×就过去找这个姓李的男子,他俩怎么说的我不清楚。他们说了几句话,司×就叫我过去,我就知道枪可以卖,我过去后就和司×一起问姓李的男子多少钱一把,姓李的和我们说长枪1000块钱一把,然后我就和司×商量一下,觉得不是很贵,就准备买下来。在我和司×看手里的枪支时,我也不知道那个姓李的男子从什么地方拿出来1把短枪,这把短枪就是刚才我和你们说的我持有的那把短枪,问我和司×看看这把枪喜不喜欢,我俩觉得还行,就想把这把短枪买过来。我和司×问他多少钱,当时他说了个钱数,但我记不清楚了,最后我们和姓李的老板敲定一共是3把长枪、1把短枪,总共给了他3000多块钱,具体是多少钱我记不清楚了。当时玩了一会儿的租金也就不算了。当时司×给了我1000多块钱,我出了剩下的钱,当时我亲自给的姓李的钱还是司×给的我忘记了,然后我们就把枪带走了。因为时间有点长,我真的想不起来买枪时魏×3在不在场了,但是我记得魏×3没有钱,如果他去了,买枪的钱也是我和司×给出的。辨认笔录证明:常×于2013年9月5日从10张不同男子照片中辨认出李铁钢就是卖给常×和司×3把仿AK长枪和1把仿M1911短枪的人,我只知道他姓李。5、证人魏×3的证言证明:2012年年底,我通过QQ群认识了网名“病毒”的常×及网名“教皇”的司×,我们经常一起吃饭。大概在半个月之前,我和常×、司×及司×的老婆、孩子到怀柔青龙峡附近的青龙山庄吃饭,看到有真人的CS游戏项目。有一个50多岁的姓李的,就和常×、司×聊,我在逗司×的孩子。后来常×、司×把我叫过去说这卖仿真枪,我们就说买,那个姓李的就把他的香槟色吉利自由舰轿车的后备箱打开,我们看到好多渔具包,包里是各种各样的仿真枪,大概有10多把。常×说让我们各自都买把枪一起玩,拿这种枪玩CS游戏,肯定会很刺激。当时常×去跟这个姓李的谈的,大概花了4000元许,买了3把仿真AK47步枪,1把银色仿真1911手枪,手枪是常×自己用。常×把钱都付了,司×后来把钱给了常×,我是学生没什么钱,就说慢慢再给常×。今天我们再到青龙山庄准备打CS时被警察抓了。我们从姓李的那买的枪回家后都被我们改过了,我们把枪的握把的位置加了一个塑料的小握把,我改的跟司×、常×加的东西都一样,但加的位置不一样。辨认笔录证明:魏×3于2013年5月4日从12张不同男子照片中辨认出李铁钢就是向其出售仿真枪的姓李男子。6、证人葛×的证言证明:李铁钢是三班倒,他是去外面巡视的单人单岗,不保证随时有人看着他,他自己回来签这个(辩护人提供的巡查记录),他就是一个人,没人盯着他。7、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李铁钢持有的仿真枪21支被依法扣押的情况。8、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痕)字(2013)第231号枪支弹药鉴定书证明:送检的二十一支枪状物中,检材一不能认定为枪支,检材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一均认定为枪支,检材十三、十八无法认定其是否为枪支的情况。9、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出具的收缴危险物品收据No.0013591号证明:扣押犯罪嫌疑人李铁钢持有的21支仿真枪被依法收缴的情况。10、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痕)字(2013)第233号枪支弹药鉴定书证明:送检的枪状物认定为枪支的情况。11、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工作记录及照片证明:司×持有的仿真枪2支被依法扣押的情况。12、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痕)字(2013)第234号枪支弹药鉴定书证明:送检的2支枪状物均认定为枪支。13、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出具的收缴危险物品收据No.0013590号证明:扣押犯罪嫌疑人司×持有的2支仿真枪被依法收缴的情况。14、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常×持有的仿真枪2支被依法扣押的情况。15、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痕)字(2013)第232号枪支弹药鉴定书证明:送检的2支枪状物均认定为枪支的情况。16、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出具的收缴危险物品收据No.0013589号证明:扣押犯罪嫌疑人常×持有的2支仿真枪被依法收缴的情况。17、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的京公朝刑罚决字(2013)00225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魏×3因非法携带枪支1支被处行政拘留十日的情况。18、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证明:李铁钢非法持有枪支案案发情况。19、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犯罪嫌疑人李铁钢被抓获到案,且在到案过程中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的情况。20、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明:李铁钢自然身份情况和劣迹情况。被告人李铁钢的辩护人徐波向法庭提供的北京铁路局怀柔建筑段出具的怀北污水站水泵巡检记录,拟证明2013年4月20日,李铁钢在单位上班,没有在青龙山庄的事实,经当庭质证,该份记录与事实及证据不符,且不足以证明2013年4月20日李铁钢不在青龙山庄,故对此份证据本院不予确认。关于被告人李铁钢提出常×和司×曾提出要买我的枪,但我没同意及我的枪发射塑料弹,没有那么大杀伤力,不构成情节严重的辩解意见,经查与在案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李铁钢及辩护人徐波提出证人常×、司×、魏×4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本案指控事实,故此点辩解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李铁钢的辩护人徐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李铁钢非法买卖枪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人常×、司×、魏×1的证言存在诸多矛盾和不一致之处;李铁钢持有的枪支与证人常×、司×、魏×2的枪支在外观上不一致,且没有证据证明三人的枪支被改装了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人证言、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案指控事实,故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李铁钢的辩护人徐波提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李铁钢出售的枪支是何时、何地、以什么价格买进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李铁钢非法持有枪支且出售给他人,虽未查明李铁钢购买枪支的具体情况,但并不影响本案对李铁钢指控犯罪事实的认定,故对辩护人提出的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李铁钢的辩护人徐波提出李铁钢2013年4月20日没有作案时间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多名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均证实系2013年4月中旬的一天,故不能排除李铁钢4月20日没有作案,对此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李铁钢的辩护人徐波提出李铁钢持有枪支为了出租赚钱,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提出李铁钢身体状况较差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妥,本院均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铁钢无视国法,非法买卖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上述罪行依法均应予惩处,且应数罪并罚。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铁钢犯有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铁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行,故决定对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李铁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铁钢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4日起至2018年11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李苗苗人民陪审员:许怀友人民陪审员:苏天福

书记员:赵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