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程丽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星刑初字第30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丽强。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以桂市星检刑诉字(2013)第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丽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黄洪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丽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丽强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丽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丽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覃柳川

代书记员:陈淑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