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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张某、杨某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碑刑初字第00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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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拘禁文书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村民。2012年9月9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9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2012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村民。2006年12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元。2012年9月9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9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2012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罗某,村民。2012年9月9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9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2012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潘芸,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3)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杨某、罗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潘芸、被告人杨某、罗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为索取债务,纠集被告人杨某、罗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杨某、罗某所犯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罗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罗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姚欣

书记员:王巧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