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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郑某某、管某某、章某某、石某某、陈某某、秦某甲、秦某乙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邯山刑初字第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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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拘禁文书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无业。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2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管某某,无业。因涉嫌诈骗于2012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章某某,无业。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2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石某某,无业。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2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无业。因涉嫌诈骗于2012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秦某甲,无业。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2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秦某乙,无业。因涉嫌诈骗于2012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冀邯山检刑诉字(2012)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管某某、章某某、石某某、陈某某、秦某甲、秦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管某某、章某某、石某某、陈某某、秦某甲、秦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管某某、章某某、石某某、陈某某、秦某甲、秦某乙为迫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七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2013年12月18日止)。被告人管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2013年12月18日止)。被告人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2013年10月18日止)。被告人石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2013年10月18日止)。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2013年10月18日止)。被告人秦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2013年10月18日止)。被告人秦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2013年9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靓

书记员:李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