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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胡建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补正裁定书

(2013)浙绍刑初字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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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文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被告人胡建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浙绍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遗漏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7页第4行第九十六条,现更正为第六十九条;原判决书第31页第2行第六十四条之后,增加第六十九条。

审判长:应华姿代理审判员:张薇人民陪审员:徐瑞桢

书记员:赵梦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