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建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浙绍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遗漏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7页第4行第九十六条,现更正为第六十九条;原判决书第31页第2行第六十四条之后,增加第六十九条。
审判长:应华姿代理审判员:张薇人民陪审员:徐瑞桢
书记员:赵梦盼
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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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建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浙绍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遗漏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7页第4行第九十六条,现更正为第六十九条;原判决书第31页第2行第六十四条之后,增加第六十九条。
审判长:应华姿代理审判员:张薇人民陪审员:徐瑞桢
书记员:赵梦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