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喜民(又名李一平),女,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河南省内黄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2年3月13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2年4月19日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内黄县公安局逮捕。被告人杨丽华,女,197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现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2012年1月19日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因被告人杨丽华正在怀孕期内暂予监外执行。2012年5月10日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40万元。因被告人杨丽华正在哺乳期内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2年7月11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2年7月19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2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3年1月1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内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2013年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霍春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2)241号起诉书控被告人李喜民、杨丽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追诉(2013)1号追加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喜民、杨丽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追加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俊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喜民、杨丽华及其辩护人霍春林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李喜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杨丽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杨丽华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被告人杨丽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为被告人杨丽华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请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初,被告人李喜民得知安阳市的霍某某(另案处理)可以向社会吸收存款,便找到霍某某,霍某某又找到其内侄女杨丽华,被告人李喜民与霍某某协商后达成吸收公众存款每1万元由被告人李喜民支付给被告人杨丽华和霍某某前3个月的利息900元和2000元的返点,被告人杨丽华和霍某某给储户多少返点由其自行决定的口头协议,霍某某安排被告人杨丽华负责与集资户联系并开票,从2011年3月至5月,被告人李喜民、杨丽华和霍某某未经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以公司资金紧张为由以月息3分、期限6个月、预付3个月的利息并给存款户和中间人返点的方式在河南省安阳市同乐花园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1年4月份的一天,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的李某某(另案处理)听说被告人李喜民在社会上高息吸收存款,便与被告人李喜民协商,要为其吸收存款。被告人李喜民答应李晓某某每吸收存款1万元让李晓某某提成50元。随后李晓某某在安阳市电业宾馆租房以月3分利率、期限6个月、预付3个月的利息并给存款户和中间人返点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2011年5月至10月,被告人李喜民在安阳市同乐花园办事处让其公司员工以月息3分、期限6个月、预付3个月的利息并给存款户和中间人返点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2011年3月份,被告人杨丽华在其姑姑杨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下,以某公司开发安阳百花苑房地产名义,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涉及集资户47户,金额310万元,扣除返点及利息50.615万元,集资户实际损失额259.385万元。2011年4月至5月份,杨某某在某宾馆开设房间,安排被告人杨丽华面向社会公众以3分利息和高额返利为诱饵,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杨某某按1万块抽100元到200元不等数额的费用,并给杨丽华5000元好处费,涉及集资户202户,票面金额1365万元,扣除返点及利息245.145万元,集资户实际净存款1119.855万元,集资户本金返还8.2万元,集资户领取二次以上利息4.092万元,集资户实际损失额1107.563万元。2011年5月至7月份,陈某某(另案处理)成立某公司,其任公司法人代表。公司成立后,陈某某找到被告人杨丽华以向社会公众承诺以高额利息回报,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涉及集资户290户,票面金额1325万元,返还利息118.01万元,返点金额183.24万元,集资户实际损失额1023.75万元,被告人杨丽华获利149.3万元。经审计,被告人李喜民、杨丽华等人共非法吸收存款票面金额共4516万元,涉及901人次,票面利息410.887万元,票面返点486.435万元,实际金额3618.678万元,退还金额364.889万元,造成经济损失3253.789万元,其中涉及被告人杨丽华及其下线共320人次,集资票面金额1654万元,实收金额1322.445万元。被告人杨丽华在安阳易元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睿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集资户539户,票面金额3000万元,返还利息及返点597.01万元,集资户本金返还8.2万元,集资户领取二次以上利息4.092万元,集资户实际损失额2390.698万元。被告人李喜民用吸收的存款与郑洪蕾、于建新合伙做磁疗被、玉石枕保健品生意,投资610万元,支付集资中间人416.765万元,投资河北省沙河市南洼铁矿有限公司原长岭矿600万元,投资宝莲寺大北农饲料厂250万元,购买内黄县汇鑫食品有限公司股权69万元,支付汇鑫肉联厂地款20万元,支付安阳县白壁李保庆建沼气定金40万元,付给李辉现金10万元,支付魏亮和王豹子16万元,投资河南泌阳尖山铁矿130万元,购买公司办公用品30万元,支付工人工资15万元,购买别克昂克雷越野车一辆价值66万元,退还通过李利亚吸收的群众集资200万元,剩余资金781.024万元投资到惠民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的建设。另查明,被告人李喜民所建猪场内303头种猪,经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86.1万元;惠民公司的养猪厂房屋、养牛厂房屋、储料池2个、围墙、青贮铡草机4台、无塔供水设备、变压器,经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324.4614万元;惠民公司的一池青贮饲料,经内黄县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以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变卖,变卖价为13万元;被告人李喜民投资河北省沙河市南洼铁矿有限公司原长岭矿,经评估价值419.9887万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喜民供述证实,其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14日,注册资本500万元,实收资本5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繁育、饲养、销售猪、牛,种植销售金针菇。公司地址:内黄县东庄镇汉晁村。股东有其和兰某2两人,其是法定代表人。其在安阳市集资有6700万或6800万左右,大概涉及2000来户,后来还了一部分。现在还欠集资款2758.43万元,大概涉及还有400或500来户。2011年初,其经营的某公司资金周转不过来,从银行又贷不来钱,为继续经营一直想办法找钱。霍某某帮其集资,要求是月息三分,存期半年,先付3个月的利息,再加上20个的返点(1万元返2200元),手续都是霍某某找的一个叫杨某的女的办的手续。还有就是在这期间,一个叫李某某(她自称是内黄县楚旺镇的)的也帮其面向社会进行集资,这是在安阳铁西电业宾馆办的手续,也是按月息3分,先付3个月的利息,存期半年,存钱时返点20个。帮其大概吸收100多万元的资金。从2011年的3月26日到2011年4月28日,其通过霍某某、李某某共吸收资金:实钱是4700-4800万左右,但票面显示是6000多万元。大概涉及2000来户。手续有借款合同,甲方是某公司,乙方为出资人。另有其公司出具的借据,上面有公司的财物章和其本人的印签。因为储户存钱时要先付前三个月的利息,再加上李某某和霍某某要的20个的返点,等于说存到其这里1万元,其实际收到的是7100元钱,但出具的借条借据上面显示是1万元。在2011年5月1日后,其自己又找了一部分人吸收了100多万元的资金,这些都是其本人找的,基本都认识,当时存款的期限也是半年,月息3分,返点从8个到10个不等。在2011年的7月底,安阳的集资风暴出现后,其害怕出事,开始兑付储户的钱,还了2000多万元钱。也就是说,1万元钱实收到7100元钱,那么就还给储户7100元钱。其吸收公众存款没有经过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的审批,其是从2011年3月26日开始,在安阳市殷都区芳林街同乐花园门口设立办事处吸收存款的。2、被告人杨丽华供述证实,其是通过我姑夫霍某某认识某公司李喜民的。其姑夫介绍其到李喜民开的惠民再生能源公司做过几天会计。李喜民在安阳同乐花园小区路北设个办事处,其在这个办事处为她的公司收过储户的集资款。在惠民再生能源公司的办事处安阳市同乐花园收的票面金额有5000多万元,但实际收的现金却不是那么多,现金有4000万左右。2011年3月初,其姑姑杨某某对其讲易元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安钢大道维多利亚商务会馆(老百花影院),现在需要钱,易元公司老板向民间借贷,让其到铁西路今鳞宾馆帮她几天忙,收几天钱。其在今鳞宾馆替易元公司收钱大约也就6、7天时间,大约收了200多万元钱。2011年5月份的时候,霍某某找到其,让其帮睿智达集团集资,其一个人在今麟宾馆负责收钱,共收了大概有8、900万元,这8、900万元是其在今麟宾馆实际收到的钱(豁去利息和返点的钱数),这些钱都给了智某某了。2011年6月份,其通过霍某某介绍来到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负责收取集资户的存款并开据收款收据。存款中间人的客户名单是其姑父给其提供的,其和中间人电话联系,大约按存款单据算有2000多万,实际收取集资户现金1000多万。3、同案人霍某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3月份,其为安大公司吸收存款时,通过一个中间人告诉其惠民公司搞养殖、沼气等情况,说这个公司想融资。在惠民公司的办事处,其、杨某、李喜民商量替惠民公司融资的事,李喜民给空白的公司合同、借据,约定利息是月息3分,存期半年,每吸收1万元先付3个月的利息,给其20个返点,其中给其和杨某得2个返点,其和杨某一人得一个返点,对外给18个返点和3分的月息,每1万元实际交给惠民公司7100元。但其在安大公司融资没有时间,其让杨某去办里融资的事,在惠民公司的办事处专门开了一个融资的办公室,由其内侄女杨某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将吸收的钱交到惠民公司。2011年5月下旬的时候,其当时正在安大公司从事融资活动,安阳大洋房地产公司要买德隆街外贸仓库的一块地,没有钱,让其帮忙融点资。其介绍杨某为他们融资。4、同案人杨某某供述证实,2011年的5、6月份,其通过其他人认识了大洋公司的老板陈某某。陈某某要买德隆街的大津美饭店后面的一家厂房,让其想法给弄点钱。当时约定三分的利息,3个月和半年的期限,3个月存期的返点是10%--12%,半年的返点是20%--24%,准备好合同,3个月的3分的利息融钱时就都扣除了,6个月的也是先扣3个月的利息然后在要将返点给了。当时陈某某就同意了这种说法。其当时把大洋公司融钱的事都交给杨某负责了,给她一天50或100元的工资。其让杨某负责收钱,她收了钱后将该给大洋公司的那部分结清,剩余的就一分不少给其送过来了。具体有多少其也不知道,大约有15万左右。她最后就是领个工资,其他得不到什么。2011年3月初,其安排杨某为易元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安钢大道维多利亚商务会馆(老百花影院),融资,当时只有杨某一个人在今鳞宾馆收钱,给储户的月利息是3分,先把前三个月利息付给储户,期限是半年,半年期满后,把后3个月利息再付给储户,给储户的返点一般是13个返点,比如存1万元钱,前3个月利息是900元钱,13个返点是1300元钱,利息和返点加在一起共2200元,实际收储户的钱为7800元,给储户开的借据和购房意向书是写10000元。杨某在今鳞宾馆替易元公司收钱大约也就6、7天时间,大约收了200多万元钱。5、同案人陈某某供述证实,2011年5月份通过其一个朋友王海臣找到一个姓徐的注册的公司,公司名称叫某公司,其是公司法人代表。其注册公司后,除了购买德隆街这块地外,公司没有其他的经营项目。后因资金紧缺,其通过霍某某面向社会吸收存款,除去利息和返点共拿到1000多万元。集资户存10000元,其得到6700百元,除去3分利息和24%返点,每天结算。6、同案人李某供述证实,2012年4月份的时候,其听说安阳同乐花园有人吸收存款,给的利息高,其就去同乐花园看看情况。惠民公司办事处有联系电话,其就和李喜民电话联系,她说见面谈谈吧;后来其和李喜民在火车站一个饭店见面,其问一下李喜民用钱干什么事,李喜民讲内黄有养猪场,县政府支持的企业,资金周转不过来;李喜民让我给她吸收存款,让其给她打工,没有工资,每吸收1万元也就是按借据显示金额每1万元给其50元的提成。然后,其在铁西老电业局电力宾馆租了房间,开始吸收存款,其中有李喜民从同乐花园介绍过来了,有人传人来的,李喜民让该公司会计吴振宇给其公司的借据、借款合同和一个李喜民的建设银行账号,其就在安阳电力宾馆给存款户开票,收钱,收的现金直接存到李喜民的账号上,定活两便单子交给吴振宇,其一共干了10来天,吸收存款总数记不清了,大概有100万,其自己得有5、6000元。7、同案人智某某供述证实,那是在2011年4、5月份的时候,通过霍某某吸收存款,利息是一万块钱月息3分算返点17个,存期6个月并且储户存钱时先给前3个月利息和返点,后3个月利息到期后再给。共收了多少钱其不知道,因为其从来不记账,所以具体多少钱其也不知道。8、同案人陈某某供述证实,其在惠民公司的职责就是会计,公司开始融资时给集资户开票据合同和借据,把钱存入银行的账户;春节前后停止融资。2011年3月20几号,一个叫杨某的来后,惠民公司又开始融资,杨某负责给储户开借据合同和借据,收储户的钱,每天下午5、6点时,杨某把收到的钱再给其,由其存到银行卡里。从2010年10月份,其去到后才开始融资的,具体融资的办法:存款期限6个月,月息是3分,返点是12,由一个叫李某某的大户具体负责拉存款,集资户一般也不直接到公司存钱,她让其写谁的名字其就写谁。那时候公司也吸收散户的钱但很少,给散户多少返点都是李喜民说了算。经其的手又转给李喜民的大概有3、4000万元,其不清楚有多少户。除了杨某外,还有其他人为惠民公司吸收存款,吸收多少其不清楚。其只知道的有一个叫李某某的在安阳电力宾馆也为惠民公司吸收存款,其去电力宾馆给李某某送过借据合同和借据,也去接过钱,李某某具体吸收多少,返点和利息记不清楚,有时候是武某去电力宾馆接当天吸收的存款。9、证人武某证言证实,2010年底其舅舅黄某某介绍我到惠民公司实习。2011年3月底的时候,惠民公司开始吸收存款,一开始人不多,后来来一个叫杨某的女人,负责吸收存款的事情,从4月份开始来存款的人比较多。每天下午5点左右,杨某将吸收到的存款现金给其和陈某某(李喜民的女儿),杨某当时只将现金数目告诉其,然后其将现金存到李喜民给其的一个银行卡上,先是安阳市建设银行,后来是安阳市中国银行;到晚上其和陈某某按照借据显示金额每1万元实际缴纳给公司7100元、后来7400元的标准,对合同和借据现金进行核对,看有多少张合同和借据,多少金额,与现金是否一致等情况。核对完后装到一个档案袋内。把合同和借据放到公司财务室档案柜内。一共吸收几千万元,具体多少不知道。大概2011年4月底5月初的时候停了,不吸收了。基本是其协助陈某某做这些工作的。还有一个叫李某某的在安阳电业宾馆帮李喜民吸收存款。2011年大概4月中旬的时候,一个叫李某某的在安阳电业宾馆帮李喜民吸收存款,老板李喜民让其将空白合同和借据给李某某,李某某在电业宾馆吸收存款。老板李喜民打电话让其到安阳电业宾馆拿合同和借据、现金,按照实际缴纳金额7500元开1万元的合同和借据的标准,从李某某处收取现金,将现金和合同、借据金额进行核对后,其将现金拿走,直接存到李喜民的银行卡上,或与杨某吸收的存款一块存到李喜民的银行卡上。李某某一共吸收存款100多万元,具体多少其不知道。一开始吸收过存款和杨某在4月底走后,有零散的客户的时候,老板李喜民让其开过几次手续,吸收存款大概100万元,多少户、存款人姓名其记不清了。存款户自己来存款的话老板让其按照3分利息,7、8个返点的标准给开单子,如果是老板的熟人的话,老板打电话告诉其按照3分利息,返点8个到10几个不等的标准给开单子。这都是给存款户,老板李喜民没有给其返点或提成。2011年4月底杨某离开公司时李喜民让其合计一下一共吸收多少存款,后经核算共吸收现金3000多万元。给我工资,前3个月是每月1000元,后来每月1500元,别的没有。10、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2011年3、4月份的时候,安阳东区安惠苑一个姐姐,可能叫张某某,她说惠民公司有重点项目,让其到安阳市惠民公司看看能不能给15个返点,这才知道了安阳市惠民公司。这当中其打电话给刘某某,问刘某某惠民公司的情况,刘某某说惠民公司项目不错,给3分利息、15个返点,其和安惠苑的姐姐到同乐花园惠民公司办事处问问情况,在同乐花园惠民再生能源公司办事处见到杨某,杨某在办事处负责办理手续,这就认识了杨某,杨某说给3分的利息、15个返点,后来还给过16个、17个返点。其和安惠苑的那个姐姐去惠民公司存钱,后来,其跟其他存款户一块去存过钱,安惠苑的那个姐姐有时忙有时让我帮她去惠民公司存钱,这一共存到惠民公司有4、50万元,存款户或安惠苑的那个姐姐有时给其50元、有时给其20元的好处费。一共得1、2000元。11、证人卢某证言证实,2011年年初,其在文化宫为天津权释公司吸收存款,其负责开票。有一天,杨某给其打电话说她在惠民公司负责集资存钱,说公司养猪、牛、沼气等,问其有没有熟人想存钱,给3分的利息,12个或15、16个返点。这之后,有的存款户在天津权释公司存钱,想分散风险多存几个地方,问其有没有其他公司能存钱,其说惠民公司在同乐花园吸收钱,到同乐花园找杨某,提其的名字,有人存到惠民公司几万元钱。杨某给其打过电话一个月左右,2011年大概4月份其丈夫景某某的姐姐景某某1手里有钱,让其替她存钱,其到同乐花园找杨某,以其的名义在惠民公司存了20万元,给3分利息、12个或15、16个返点、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12、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2011年就是惠民公司吸收存款的时候,当时其在贞元房地产存钱利息没有惠民公司的高,其就去同乐花园惠民公司办事处看看,听公司的人介绍3分利息、15个返点。后来惠民公司组织存款户去内黄看公司的情况,其也去了,有养猪场、沼气,公司情况还可以。其在家就替龙泉煤炭运销公司、鼎泰公司、惠民公司等10余家公司吸收存款;有其自己存的或我以亲戚熟人的名义存的。当时其跟惠民公司的一个女会计谈的,不知道什么名字,谈其到惠民公司存款3分的利息、15个左右的返点,拉存款户到公司存钱,公司给其1个、2个返点。其在家吸收存款利息2分多,没有返点,自己做个记录,然后再以其的名义或熟人的名义存到惠民公司,给3分利息、大概15个返点,其自己的钱加上在家吸收别人的钱一共存到惠民公司有160-170万元(合同金额)。另外,有存款户到惠民公司存钱,其跟存款户一块去或打电话让存款户自己去,等存款户走后,我从惠民公司会计每10000元得到1个、2个返点。13、证人杨某证言证实,其通过杨某在惠民公司存过钱。2011年3、4月份,杨某给其打电话介绍惠民公司搞养殖,有养猪场、沼气,如果有钱可以存一点,给其3分利息、15个左右的返点。2011年4月份其就去铁西同乐花园惠民公司办事处,找到杨某存钱,其去了两三次一共存13、14万元,给利息3分、15个左右的返点。有的存款户不知道去什么地方存钱问其去什么地方存钱,存款户跟其一块去同乐花园惠民公司办事处存钱,给3分利息、15个左右的返点,存款户给其20元、50元的辛苦费;有的存款户不愿意去,打电话让其去,其从存款户手中拿到钱,再存到惠民公司,惠民公司给3分利息、15个左右返点,存款户给我20、50元钱的辛苦费。14、证人韩某证言证实,2011年4、5五月份,其通过一个朋友认识了李喜民,李喜民搞养殖,其有饲料厂,有业务上的联系,从而认识了李喜民。后来公司资金周转有困难,当时李喜民正融资,就想从李喜民处借钱。2011年6月6日,以安阳市海济清真肉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李喜民的某责任公司借款100万元,利息5分或6.5分,借款期限2011年6月6日至2011年9月6日,签订了借款协议,将大北农饲料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给了李喜民,将并经全体公司股东签字,这有借款协议、借据;2011年6月12日,以安阳市海济清真肉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李喜民的某责任公司借款200万元,利息5分或6.5分,借款期限2011年6月12日至2011年9月12日,签订了借款协议,并经全体公司股东签字,这有借款协议和借据。两次共借款300万元。2011年6月6日签订了补充协议,“如果到期不还安阳大北农饲料有限公司的一切财产归李喜民所有”。到期后,公司没有钱,没有还给安阳市惠民再生能源公司,李喜民要求将安阳市海济清真肉业有限公司、大北农饲料有限公司变更法人,因为什么原因记不清了没有变更成。15、证人姜某证言证实,其是从2011年7月中旬,从陈某某手里接过安阳市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当上法人代表后才知道陈某某吸收公众存款一事。16、证人兰某1证言证实,其在惠民公司负责养猪场搞建筑的事:点货、货款支出,其姨李喜民把钱转到其内黄县建设银行卡上,告诉其把钱给谁,其用银行转账或现金给谁。2011年8月底,李喜民让其到安阳同乐花园惠民公司办事处,和侯杰一块负责给集资户续存的利息和退款。惠民公司有两辆车,一辆是别克昂克雷,咖啡色,车牌豫E×××**,听说是被别人扣走了,具体情况不清楚。第二辆是东风CR-V,蓝灰色,车牌豫E*8**,买时花了30多王元,2011年10月12日一个叫徐爱萍储户在公司存款20万元,她将该车扣走了。17、证人兰某2证言证实,其没有申请过什么公司,也没有钱去投资。2010年的时候李喜民借其身份证说办点事用几天,没有说具体办什么事。其对李喜民说不要去办犯法的事。我没有申请过什么公司,也没有在申请书上,出资书上签过字。其在某责任公司打工,每月工资1200元,加上每月的电话费和来回车费300元,总共1500块钱。其李喜民在安阳市吸收公众存款的事。18、证人张某3证言证实,2011年春李喜民从其手中以400万元购买沙河市南洼铁矿,其又从李喜民处承包原长岭铁矿的矿井生产,并订了矿井承包合同。19、证人朱某证言证实,李喜民在2011年8月想从其手中购买泌阳县三旺矿山及选厂,并交纳了30万元的定金,后因价格问题没有履行。20、郑某证言证实,2011年某公司李喜民将内黄县汇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李喜民将其村的土地靠公司西边未到大路中间的约4亩地以20万元的价格买走。21、证人陈某证言证实的内容同郑某证言。22、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2011年的时候其和李喜民订过合同,在东庄镇汉晁村建设沼气,气是通过安阳县农业局的张文红副局长认识的,后来和李喜民联系不上了,就停止履行合同,李喜民交付定金40万元。23、证人李某2和证言证实,李喜民的司机小宋在2011年10月的时候,用别克昂克雷车抵押到其朋友付国强的门市。给李喜民32万,期限1个月。多少利息其不清楚。当时还签了买卖协议,李喜民还打了张借据。2个月后,小宋给其打电话说:没有钱还利息和本金了,回不走车。其拿32万的现金给了付国强,把车赎过来。后来其以34万在安阳文峰立交桥卖掉了,买方不认识。24、被害人单某、白某、李某3、马某、冯某、司某等人陈述、借款合同、借据、身份证复印件、认筹协议、购房意向书承诺书证实,被告人李喜民、杨丽华等人在安阳以惠民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安阳易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睿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公司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期限6个月,月息3分,先支付前三个月利息,给集资户不等返点。25、某公司吸收资金审计报告书——四方专审【2012】111号(河南四方会计师事务所)证实,截止2012年4月11日,惠民公司集资群众报案所涉及的集资票面金额4516万元,涉及901人次,票面利息410.887万元,票面返点486.435万元,实收金额3618.678万元,退还金额364.889万元,集资余额3253.789万元。26、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间人杨丽华的非法集资情况审计报告——兴方专审【2012】第039-3号(河南兴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证实,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期间,通过中间人杨丽华将款项存入公司的储户共计290户,收据金额1325万元,返还利息金额118.01万元,返点金额183.24万元,储户实际损失金额1023.75万元,杨丽华非法获利金额149.3万元。27、某会计师事务所对杨丽华涉及安阳易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李国付)“集资诈骗案”情况鉴定意见书——同心会鉴字【2012】第34-1号证实,安阳易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李国付)通过中间人杨丽华以安阳易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在2011年3月2日至2011年3月8日期间吸收存款协议金额310万元,涉及47人次,扣除存款人返点22.715万元,扣除存款人利息27.9万元,存款人实际缴纳金额259.385万元。28、某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案账目专项审计司法鉴定意见书补充说明——相州司鉴字【2012】第0202号证实,根据全市核准登记表统计及询问笔录显示,有202人通过杨丽华向河南睿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资,涉及票面金额1365万元。扣除返点及利息245.145万元,集资户实际净存款1119.855万元。集资户本金返还8.2万元,集资户领取二次以上利息4.092万元。集资户实际损失额1107.563万元。中间人杨丽华获利在4000至5000元之间。29、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惠民公司房屋等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内价证鉴(2012)090号、内黄县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成交确认书、现场记录、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303头种猪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内价证鉴(2012)038号、方兴评报字【2013】第04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证实,被告人李喜民所建猪场内303头种猪,经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86.1万元;惠民公司的养猪厂房屋、养牛厂房屋、储料池2个、围墙、青贮铡草机4台、无塔供水设备、变压器,经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324.4614万元;惠民公司的一池青贮饲料,经内黄县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以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变卖,变卖价为13万元;被告人李喜民投资河北省沙河市南洼铁矿有限公司原长岭矿,经评估价值419.9887万元。30、工商登记档案证实,安阳惠民再生能源有限公司2010年7月14日注册成立。法人代表李喜民,股东兰全立,注册资金500万元,地址在内黄县东庄镇汉晁村,经营项目:繁殖、饲养、销售猪、牛。31、(2012)文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杨丽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与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北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32、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杨丽华因系怀孕的妇女,于2012年3月26日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3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杨丽华因正在哺乳期于2012年7月13日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3年1月18日到期。34、被告人李喜民、杨丽华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喜民户籍所在地内黄县东庄派出所,杨丽华户籍在殷商派出所。以上证据,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喜民、杨丽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非法向社会公开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喜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丽华负责向集资群众宣传、介绍,负责与集资户联系并开票,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喜民、杨丽华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亦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丽华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有新罪未判决,应对新罪作出判决,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杨丽华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丽华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请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可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喜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3月13日起至2019年3月12日止。) 二、被告人杨丽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与文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文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合并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324日,折抵刑期324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武群审判员:李林生审判员:张鹏宇
书记员:李旭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