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毅,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天津医养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市场经理。2012年5月11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2012年5月17日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2012年6月13日经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辛集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林平、孙杰,系河北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邓某甲,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2012年6月15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13日经辛集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马占峰,系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以冀辛检公刑诉字(2013)第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毅、邓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延长审限三个月。2013年10月21日,本院建议辛集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2013年10月23日,辛集市人民检察院同意补充侦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尚某等十四人的诉讼代理人牛某乙、被告人杨毅及其辩护人李林平、孙杰,被告人邓某甲及其辩护人马占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杨毅的辩护人辩称:1、本案应将天津“天津医养公司”列为第一被告人。2、本案中杨毅没有危害社会的主观恶性,客观上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请求法院判处其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被告人邓某甲辩称,指控的事实对,同时我也是一个受害者。被告人邓某甲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邓某甲在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其不是医养公司的工作人员,也不是聘用人员,虽客观上介绍了一些投资户投资,是在邓某甲及客户都信任医养公司的前提下,邓某甲自己投资并介绍客户投资,邓某甲是本案中最大的受害者。2、邓某甲获得过100万元的佣金,是按照提成办法给的,是被动接受的,且在案发前已将这100万元退给了医养公司。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6日冯某某(已判刑)在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2号注册设立天津医养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简称医养公司),该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冯某某系执行事务的合伙人,2011年3月份杨毅加入该公司,并任该公司的市场部经理。公司成立后在未取得相关正式批文的情况下,冯某某伙同杨毅等人以投资北京智仁中医院、天津海聚国际福祉市场等项目为由,以医养公司的名义在国内多个地区公开宣传医养公司的经营项目,向社会不特定的人群募集资金。被告人杨毅在担任天津医养公司市场部经理期间,于2011年5、6月份认识邓某甲后便以月投资回报5%为诱饵拉拢邓某甲和冯某某进行投资,并承诺四个月为期限返款投资款和利润。被告人杨毅为吸引更多的社会上的人向医养公司投资,于是在被告人邓某甲投资后杨毅以许诺公司给邓某甲高额佣金为诱饵,由邓某甲介绍辛集更多的人向医养公司进行投资。为此2011年10月份被告人杨毅、邓某甲、冯某某等人还在辛集市亚奥酒店向社会公众进行了投资宣传。经石家庄财信会计事务所对杨毅等人银行交易记录专向审计认定:尚某向医养公司投资254.2万元,刘某甲向医养投资77.76万元,陈某向医养投资72万元,王某向医养投资352.8万元,刘某甲向医养投资148万元,高某向医养投资144万元,刘某乙(冯某某)向医养投资246.3万元,邓某甲向医养投资38万元,赵某乙向医养投资76万元,谭某向医养投资72万元,刘某甲向医养投资144万元,邓某甲向医养投资707.2万元(包括高某转存邓某甲账户的22.8万元),杨毅甲向医养投资97万元。其中邓某甲收到集资返款384.66万元,冯某某(刘某乙)收到集资返款68.6万元。被告人杨毅在向上述受害人募集资金中挣取佣金160万元,邓某甲挣取佣金100万元,邓某甲所挣取的100万元佣金因徐州一集资户急于要钱,2012年2月23日,杨毅让邓某甲将100万元转给了冯某某用于归还该徐州客户的集资款。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控告书、接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审批表证实,2012年3月20日,尚某等人向辛集市公安局举报,辛集市公安局立案审查,并报石家庄市公安局经侦支队,2012年4月18日,石家庄市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2012年4月18日,辛集市公安局决定对冯某某、杨毅集资诈骗案立案侦查。2、同案犯冯某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1月份,天津医养股权投资基金在天津空港经济区注册成立的。注册资本5个亿,没有实缴。与投资客户签的合同书是吴某某拿的别的私募基金公司的合同文本给他做参考,他对有些内容作了改动,他把合同变成了天津医养公司的名称。天津医养公司承诺投资人的每月利息是投资额的6%,他们公司以四个月为一期,一期的利息是投资额的24%。杨毅和王某为天津医养公司招揽客户获利,他们融资的每一笔钱的投资额的20%左右都是佣金。2011年3月份,杨毅进入公司,王某是去年5月份跟着杨毅,到了9月份开始跟着他干,李某某是去年10月份时候进入公司的,杨毅、王某、李某某负责公司募集资金,开发市场。集资款没有账目,公司开始设立,没有会计。他在空港经济区融合广场中国海聚国际福祉市场投资2000万,他在北京智人中医院投资房产3000万,2000万的房产4套已过户到他的名下,有产权证4本,还有1000万在房东赵某乙手里在天津佳润资产有限公司投资200万,在长沙盈春宏公司投资100万作为启动资金,作为佣金返给杨毅、王某等人共计5000万,买了三辆车花了将近200万,还有平时生活开销等,以孙某某的名义的建行卡内有20多万。辛集人的集资款大约二千万,河南的集资款几千万,天津的几百万。在辛集人的集资款都是杨毅在负责,给杨毅15%左右的回报,辛集的邓某甲帮助介绍客户,邓某甲挣不挣佣金或者返还等不清楚,都是杨毅负责给他联系,杨毅不是他注册上的合伙人,而是实际工作中的合伙人,他给杨毅提募集资金的20%左右,也就是挣佣金,日常工作中产生的费用包括接待、交通等都由杨毅他们自己负责。他去过辛集两次给客户讲过两次课,主要讲公司投资项目做些宣传,由杨毅和邓某甲把人们组织起来。因为利益关系杨毅不让他跟客户联系,杨毅跟客户谈好后,把资金打到他银行账户,他根据打款金额把佣金返给杨毅,杨毅再对客户怎么做就是杨毅的事了。2011年10月份有几笔款杨毅让他直接返给了辛集的邓某甲,返给邓某甲大概有7、8笔,总共100万元左右,这100万元是佣金,2012年2月份杨毅一客户因要不到钱要跳楼,杨毅让邓某甲把100万元打到他的账户上,他把100万元转给了该客户。3、被告人杨毅的供述证实,冯某某的公司全称是天津医养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冯某某是法人。2011年他加入公司,并任市场经理。公司主营从社会上募集资金,高额返还红利。天津医养公司投入了两个项目,一个是天津福祉市场,赵某甲负责,天津福祉市场租用的是天津空港的地方,地上地下约4万平米,是冯某某负责租的;一个是北京智仁中医院,具体的负责人不清楚,有冯某某、赵某甲、他和王某几个人办公在北京朝阳路大悦城公寓楼1号楼办公。2011年5、6月份,他认识的辛集邓某甲,他给邓某甲介绍了公司的情况并领邓某甲到天津福祉市场看的,同邓某甲一起考察的还有辛集的冯某某,邓某甲和冯某某各投资了100万,他代表公司和他俩签的可转债投资协议,月投资回报5%,4个月的期限,到期后连本带息返还了共240万元。投资返还后邓某甲又陆续投资了八、九百万,冯某某以他妻子刘某乙的名字投资了四、五百万,共返还给他俩三、四百万,其余的没有返还。邓某甲投资后经冯某某的同意,他找到邓某甲让邓某甲拉辛集其他人投资,返还给他拉款总额的1%。邓某甲在公司集资区域没有职务,他帮公司联系客户,从2011年10月份,邓某甲帮助联系客户,给他4%的提成,剩下的都返还给了客户,客户打款的时候已经扣除。邓某甲具体挣了多少钱他不知道,只有冯某某和邓某甲知道,每次都是他拿到单打钱后,他提醒冯某某、冯某某打给邓某甲提成。在辛集募集的1000多万1%给了邓某甲,冯某某答应给他全额1%,2012年春节冯某某给了他150万或160万,没再给他1%的提成,这150万是以2011年工资的形式给的,也不全是辛集人的钱。除返还客户的140万左右,其余花了一部分,还有两万元在卡里,其余的都给冯某某了。2012年2月份江苏徐州的投资人到北京要钱要跳楼,邓某甲给冯某某100万,这100万是冯某某借的邓某甲的,当时冯某某给他讲,过几天要还邓某甲。他在辛集没有提成。冯某某给我辛集集资款的15%是市场费用。他在辛集负责联系投资,到过辛集三四次,冯某某来过三次,他和冯某某在辛集做过两三次宣传,给他们介绍公司的项目,主要是说公司要投资天津国际福祉市场和北京智仁中医院,还由邓某甲带他们到天津福祉市场和北京参观了,辛集人就深信不疑的投资了,实际上这两个项目都没有什么投入,福祉市场只是有点装修,没有具体项目,智仁中医院什么也没有。2012年2月准备在辛集设一个办事处,冯某某也看了地方,邓某甲联系的租房的事,租金是冯某某支付的,后来也没启用。辛集人的投资有邓某甲、冯某某、王某、尚某、刘某甲等10多个人,共计一千多万元。投资分为6个月期和4个月期,4个月投资人拿72-76万,公司开100万合同,到期后公司支付给投资人110-112万。冯某某有个人投资的详细资料,他的办公电脑也有提供的登记资料。客户确立投资后,把钱打到冯某某提供的账号,返还给客户的钱是冯某某自己操作。提供的移动U盘都是他联系工作的内容,包括宣传资料,客户相关资料客户统计表、冯某某应付他垫支的客户合同到期应兑现的资金等。2012年3月份公司的资金出现了问题,冯某某叫他不要接任何客户的电话,冯某某说是看看能不能找到新项目,集来钱后返给前边的投资人,说明白一是为了躲债,二是为了募集新的资金。4、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证实,2010年9月份,通过网络知道的天津卓远公司,他开始向该公司投资,2011年3.4月份,从网上认识了该公司的业务员杨毅,2011年6月份杨毅给他打电话,说有一个公司叫天津医养股权投资基金公司,让他向该公司投资,说该公司投资老年事业有前途,他去北京市政会议中心开了一次会并参观天津空港经济开发区福祉市场,觉得不错。2011年6月14日、15日、16日,他先后投入三个72万元,到10月份收回三个112万元,8.9月份投入两个72万元也收回。6月22日投入72万元,也收回。10月份投入144万元,收回224万元,还有一个72万元,到期收回112万,10月21日投资72万,27日投资144万,这两笔没回来,后来11月、12月都有投入,均没收回。按实际投入数700多万未收回,投资都是拿银行卡打到冯某某的账户。2011年10月1日左右,与刘某甲、王某某在一块吃饭,、刘某甲、王某某说有项目别瞒着,由于当时第一笔投资没有回来他没有说,10月14日第一笔投资回来后,他打电话告诉了王某某,10月19日刘某甲找了个车拉着他和王某某到北京看项目,他联系的杨毅,冯某某也在一块吃的饭,冯某某讲了讲投资的情况,下午王某某就投资72万元,刘某甲第二天回去也投资了72万元,后来他们怎么投资的他不知道,辛集一些人曾向他咨询,他并没有拉谁去投资。2011年6月14日开始,他往医养公司投资,总过投入8个合同分10次汇款过去的,总共汇了707.2万元。除他妻子从中国银行汇过一笔65万外,都是通过一个农行账户汇款的,对方账户是冯某某和杨毅提供的。返单的钱也是医养公司打到他农行账户的,银行单子上有记录,显示263.2万元返款。还有一笔是我和高某合的一个单,高某给他22.8万元,合同款30万,在公司的打款中已经扣除了他的返款,实际高某的这笔款也应该算入他的返款,他从医养投资的准确收获是286万元,还有421.2万元没有回来。公司在辛集市开过一次投资招商会,地点在亚奥大酒店,来了四个人有杨毅,冯某某、朱玉萍和一个司机,参加的人有他通知的,有刘某甲、冯某某、尚某、刘某甲、老王等,还有别人通知的,共有20多人,当场发了资料,他只知道天津医养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在天津空港有个福祉市场,在北京有个智仁医院。前者已装修完成,后者在装修未开业。在辛集市设立办事处是冯某某对他说的,叫他在辛集市办个医养会所找地方,冯某某再派讲师来具体负责办理业务,他租的房子,后来办事处也没装修也没营业。2011年11、12月份,冯某某向他银行卡汇过几笔钱大约有100万元左右,他问冯某某这100万钱是什么钱,冯某某没说是什么钱,说你别管什么钱了给他的。2012年2月23日,杨毅打电话说公司资金困难要借钱,他想到有百十来万的钱不知道来源,他通过网银就给冯某某汇去了100万元。2012年2月20日,他在天津医养的投资到期了,冯某某打电话说,天津整顿市场投资可以转到长沙盈春宏公司,冯某某说转了之后利息随后就给打,结果他转了,也没有得到利息。他应该给他40万的利息。还有一笔10月27日到期合同,转了长沙盈春宏,欠他利息80万元。附;邓某甲的可转债投资协议书十三份以及可转债投资专用收据十三份证实,邓某甲在天津医养投资330万,期限2012年2月14日-2012年6月13日;在长沙盈春宏投资144万元,期限2012年2月26日---2012年6月26日;在长沙盈春宏投资72万元,期限2012年2月20日-2012年6月20日;2011年6月14日在天津医养投资100万元,有客户回单;2011年6月15日在天津医养投资100万元,有客户回单;2011年6月16日在天津医养投资100万,有客户回单;2011年6月22日在天津医养投资100万;2011年10月14日在天津医养投资200万;2011年10月21日在天津医养投资100万;2011年10月27日在天津医养投资200万;2011年11月22日在天津医养投资100万,有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证明打给冯某某65万。2012年1月28日-2012年5月27日投资330万;2011年12月21日-2012年4月20日投资100万。5、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9月16日,他在冯某某的中御投资公司任副职,2012年2月中旬,冯某某让他协助王某做客户接待。天津医养公司有专门的人向社会做宣传,承诺高额的投资回报,然后就有群众来投资,具体负责募集资金的是杨毅和王某,天津医养公司募集资金没有正规的法律手续,应该不合法。募集的资金应该都在冯某某处,冯某某是老板,募集的资金他只知道投资了亚运村欧陆经典22号楼的项目,准备盖医院,是否有其它项目不清楚。2012年2月份由于冯某某不能按时返还客户的投资款,冯某某安排他负责接待讨要投资款的客户,对外宣称他是医养公司的北京负责人,安抚客户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客户返款1%,二是将客户手里的医养公司投资合同转换为长沙盈春宏公司的投资合同。长沙盈春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和群众签署可转债合同是冯某某决定的,他用可转债合同来换取客户之前签署的合同书,冯某某还口头答应给祝继兵及接待人员可转债合同金额的2%。2012年3月,在冯某某公司投资的辛集的客户19份合同到期,王某、刘某甲等6、7人到公司要钱,冯某某让他准备先用北京朝阳北苑路172号22号楼的四处房产先期抵押给辛集投资人,签了两份协议,签协议前,他只拿到一个房本,另一份协议先签完后他再找冯某某要房本,冯某某以种种理由没给,他说要抵押,能贷更多的款,后来冯某某让他又把交给王某的房本挂失了,目的是抵押更多的现金。杨毅负责市场开发募集资金,听说杨毅挣佣金有2、3千万。6、证人牛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11日在北京朝阳分局大屯派出所供述(2012年5月14日被天津保税区分局取保候审)卷五32-432011年1月天津医养公司注册成立,2011年11月份,她被招为公司员工,冯某某是法人,杨毅是公司资金运营部经理,李某某是讲师,她负责行政后勤,具体是给投资者出合同,到期合同的接收,统计投资者投资情况和投资者的信息。投资客户将到期的合同邮寄给她,她接收后交给冯某某,还有部分投资客户会将到期合同邮寄给招揽自己投资的业务经理,业务经理再将这些合同转交给杨毅,最后杨毅转交给冯某某。医养公司向群众募集资金,一是个人投资客户投资公司的同时向群众宣传公司情况,二是公司人员找到投资机构或投资机构主动找上公司为公司向群众宣传吸引客户投资。公司向个人投资客户和投资机构招揽客户付提成。公司负责募集资金管理的是杨毅。他是负责公司对外宣传,是公司资金运营部的经理,他下面也发展了很多大客户,也就是那些负责为公司招揽投资的人,公司的合同前两期返还给投资者了,第三期返还了一部分,投资者投资将资金打到冯某某的个人账户或者是公司对公的账户。公司的账目在杨毅的办公电脑一部分,有一部分在冯某某的办公电脑上,另外还有一部分她自己拷走了。公司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因为公司想要到发改委部门备案没有成功,她就猜到了公司所从事的是不法行为,公司总共募集了资金应该接近1个亿,合同金额接近2个亿,投资者统计表不全面,具体以投资者所持合同和银行流水为准。7、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实,他是佳润公司的总经理,是公司的法人代表,佳润公司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给天津医养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佳润公司和福祉市场都算医养公司下面的子公司,出资人有赵某甲、冯某某、而福祉市场的出资方有医养公司和赵某甲,同时福祉市场和佳润公司是两块牌子同一拨人办公,例如两家公司只有一名会计,三家公司的资金往来他不清楚,他只知道医养公司是一家基金公司,福祉市场是专门招揽各种经营老年人及残疾人用品的商家到福祉市场销售,从而收取各种商户的店面租金,佳润公司的账目由赵某甲管理,实际由赵某甲操作,佳润公司的账目他不清楚,他的印章也在赵某甲手里,佳润公司与医养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医养公司打入佳润公司的3千万元人民币他不清楚。8、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她和杨毅是夫妻关系,杨毅在医养公司做业务,医养公司做老年人、残疾人用品市场,负责介绍客户投资,他在公司做业务具体是怎么运作的不知道。她在北京农行和中行都有银行卡,农行卡是杨毅叫她办的,办了之后她就给了杨毅,上面的流水都是杨毅走的,中行卡同杨毅没有关系,是她帮朋友卖保健品办的。杨毅放在家里两张卡,一张是用于还房贷的,另一张是杨毅和冯董出差时放在家里的,这两张卡原来一直在杨毅身边保管着,杨毅出事后,有人找到家里要帐,她没办法就从上面支钱还账,另外家里也花,准确数没算过。9、被害人尚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10月18日左右,邓某甲给她打电话,说天津医养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现在吸收投资,每份72万元,期限4个月,到期除返款本金外,再给40万利息,介绍了公司投资运作二个项目,一个是在北京办一个智仁中医院,一个是在天津办一个福祉市场,这两个项目有政府支持,他已经投资400多万元,本金和利息都回来了。她问怎么投资,邓某甲说把钱直接打到冯某某的个人账户,新浩用手机给她发过来冯某某的个人账户,账号是×××1101,2011年10月21日,她在辛集农行给冯某某转过去1008000元,10月22日或者23日邓某甲在她家给了她一份合同和一张收据,收据上写有140万元,合同是天津医养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的合同,有冯某某的个人章,合同约定预计4个月后在美国上市,到期后不能上市除返还本金外,还偿还5%的利息和7%的罚金,到期不支取可续转。邓某甲解释说公司也不准备在美国上市,也上不了市,合同这样约定就是为了规避检查,包括投资72万元,开100万元的收据也是为了规避检查。2011年10月下旬邓某甲把冯某某、杨毅、还有一个女的叫来辛集市,在辛集市亚奥酒店210房间给他们作了投资宣传,在场的有刘某甲、陈某、王某、刘某甲、高某、刘某乙、邓某甲、赵某乙、谭某等30余人,杨毅还拿出邓某甲投资的协议书,说邓总又收入了一个单,开完会后邓某甲鼓励他们继续投资。2011年10月29日她又投资了864000元,几天后邓某甲给了她一张120万元的收据,2011年11月28日,她又投资了670000元,给了她一张100万元的收据。2012年2月21日左右,她的第一笔投资到期,她和杨毅联系退款的事,第二天她收到天津医养的短信,说公司因新政出台,受大环境影响,适逢春节放假,预计公司到3月中旬运营正常,到期合同延缓支付,后来邓某甲拉着杨毅到辛集,杨毅说公司出了问题,说公司是资金诈骗,公司得用辛集人们的投资款给河南的投资人退款,邓某甲对他们保证公司7天若给不了,领着到公司要,杨毅跑不了。3月1日辛集人多次找杨毅和邓某甲要钱,公司没有给钱,后来发现在智仁中医院根本没有任何启动的迹象,在房管局查房本,只有4个房本过户给了冯某某,找不到冯某某、杨毅。附:可转债投资协议3份、可转债投资专用收据3份及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3份证实,2011年10月21日,尚某投资天津医养公司140万元,银行卡转账到冯某某账户100.8万元,2011年10月29日,尚某投资天津医养公司120万元,转账到冯某某账户86.4万元,2011年11月28,尚某投资天津医养公司100万元,日转账到冯某某67万元。合计合同金额360万元,实际金额254.2万元。10、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证实,2011年10月份,他和邓某甲在闲谈时,邓某甲说他在天津医养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投资,回报挺高,还让他看了该企业和他签的合同。2011年10月份,邓某甲把冯某某、杨毅还有一个女的叫来辛集,在辛集给他们做投资宣传,冯某某、杨毅对他们讲,投资用来经营的项目,一个是北京智仁中医院,一个是天津福祉市场,并且杨毅、冯某某还拿出邓某甲投资的协议书。2011年11月4日,他给冯某某的账户上打过去777600元,2011年11月5日,他到冯某某的公司见到杨毅,杨毅给了他一份可转债协议书和一张108万元的收据。2012年2月底,投资的777600元快到期了,他找杨毅办退款手续,始终联系不上,后来找到邓某甲,邓某甲说去北京,他把合同交给了邓某甲,3月10日找邓某甲,邓某甲说公司有难处,资金紧张等,后来他们到公司看到全是要帐的,在公司找不到人了。附:可转债投资协议书一份、可转债投资专用收据机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证实,2011年11月4日,刘某甲投资天津医养公司108万元,转账到冯某某账户777600元,合同金额108万元,实际金额777600元。11、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10月份,她听邓某甲介绍说,向冯某某的医养公司投资72万元,4个月后就挣40万,她一听就动心了,后来邓某甲给了冯某某的卡号,2012年11月初,冯某某带着杨毅一起来辛集并做宣传,几天后她和邓某甲、尚某还有几人在北京看了公司,然后她投资了72万元,杨毅给她签的协议,单子收据是100万。附:可转债投资协议书一份、可转债投资专用收据及陈某提供的账户明细证实,2011年10月24日,陈某投资天津医养公司100万元,通过网银转账72万元,合计,合同金额100万元,实际金额72万元。1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10月中旬的一天,邓某甲到亚奥酒店找到她,向她推荐往天津医养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投资,邓某甲拿着一个公司宣传资料的U盘和一张邓某甲参加公司会议的光盘,说投资回报挺高,投资72万元,四个月期限,到期后给40万元利息。2011年11月下旬,邓某甲把天津医养的董事长冯某某和杨毅还有一个女的叫到辛集做宣传,辛集的有30多人参加,说公司运作二个项目,一个是天津福祉市场,另一个是北京智仁中医院。2011年10月至2011年11月,往天津医养投资共4笔,共计3528000元。2011年10月19日投资72万,开具100万元的收据;2011年10月24日投资72万,开具100万元收据;2011年11月1日投资136.8万元,开具190万元的收据;2011年11月21日投资72万元,开具100万元的收据。四笔投资款都是在工商银行把钱转到邓某甲给她提供的冯某某的账户上(×××8383),投资都有合同,但没有她的签字,第一次投资合同和收据是她拿回来的,后面三次合同和收据是公司给她寄回来的。合同到期后一分钱也没有给我。事后在北京发现智仁中医院没有任何经营的迹象。杨毅说公司出事了,河南洛阳市的在他们公司投资人报案了,杨毅拿出房产证让人们看许诺肯定能给人们钱,但是钱没有给,丈夫王某某到天津福祉市场看了看,福祉市场没有任何经营的迹象。2011年10月19日、2011年10月24日的合同和收据她在北京交给了牛永花,2011年11月2日、2011年11月21日合同和收据在家里。天津医养把她的2011年10月24日投资的72万元转入了长沙盈春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这笔投资的合同和收据在家里。附;天津医养可转债投资协议书四份、天津医养可转债投资专用收据四份及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长沙盈春宏可转债投资协议书一份及天津医养可转债投资专用收据一份证实,2011年10月19日,王某在天津医养投资100万元,转账冯某某账户72万元;2011年10月24日,王某在天津医养投资100万,转账冯某某账户72万元;2011年11月1日,王某天津医养投资190万元,转账冯某某账户136.8万元;2011年11月21日,王某在天津医养投资100万元,转账冯某某账户72万元。2012年2月23日,天津医养把她的2011年10月24日投资的72万元转入了长沙盈春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合计合同金额490万元,实际金额352.8万元。1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证实,2011年10月,他找邓某甲去玩,邓某甲说起天津医养投资的项目,回报挺高,后来公司的董事长冯某某和杨毅在辛集给投资人做的宣传,有二个项目,一个是天津福祉市场,另一个是北京智仁中医院,冯某某和杨毅还说,公司在北京市买了一整栋楼,有24各房产证。2011年11月1日,他投资72万元,公司开具的是100万元的收据,2011年12月15日投资了76万元,公司开具的是100万元的收据。钱打到邓某甲给他提供的冯某某的账号。×××8383。第一笔合同到期后他找邓某甲退款,邓某甲说估计退不了了,后来杨毅到辛集说公司出了问题,河南人报案了,说公司是资金诈骗,到现在没给钱。附;刘某甲的可转债投资协议书二份,可转债投资专用收据二份及个人业务凭证证实,2011年11月1日,刘某甲在天津医养投资100万元,转账冯某某账户72万元;2011年12月15日,刘某甲在天津医养投资100万,刘某甲从工商银行取走76万元。合计合同金额200万元,实际资金148万元。14、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10月份,邓某甲给她打电话,告诉她有一个投资项目,回报挺高,通知她在辛集市亚奥酒店有一个投资宣传会,到后得知主持会议的是天津医养的总经理冯某某和基金部经理杨毅,还有一个女的,杨毅在会上讲了投资的情况,并介绍了公司的情况,说投资72万元,4个月后如果在美国上不了市,连本带息加罚金给付共计112万,能挣40万元。冯某某并给他们讲有政府部门的支持有补贴,公司在北京买了整个22号楼,邓某甲说去年六月份他开始投资,所投的资金到期本息都回来了,会后考虑了几天,经不住诱惑与邓某甲联系打听辛集人的投资动向,邓某甲告诉了冯某某的账号,2011年11月7日,她在家中用网银给冯某某的账号上转款144万,过了三天邓某甲通知她投资协议和收据到了,她去邓某甲的制衣厂取的收据和协议,收据开的是200万元。2011年12月16日,她又委托邓某甲往天津医养投资22.8万元,委托邓某甲办理的投资手续,收据开的是30万元。第一笔投资到期后她与邓某甲联系返款本息,邓某甲说公司紧张河南那边出事了,先把辛集的投资给了河南救急,杨毅后来说给人们结算也没给。附:可转债投资协议二份、可转债投资专用收据二份、银行卡存、取款业务回单证实,2011年12月16日,高某在天津医养投资30万元,高某存转邓某甲账户22.8万元;2011年11月7日,高某在天津医养投资200万元。合计合同金额230万元。15、被害人邓某甲的陈述证实,2011年11月份,听侯树新说有人在天津医养投资能挣高息,邓某甲在投资,于是他们找到邓某甲,说投资每份72万元,5%的高息,4个月的时间,听后就动心了。他凑了30万,侯某凑了13万、刘某甲凑了27万,崔某某凑了7.2万,共计77.2万,刘某甲找的邓某甲,他们以刘某甲的名义投资了77.2万元。2011年12月份,邓某甲找到他、侯某、崔某等十几个人去天津看项目,在天津滨海新区邓某甲领着他们转了半个小时,后到的北京,杨毅领着他们在一个办公室放录像看介绍公司经营的情况,2012年2月份,他自己投了38万元,2月10日打的款打到冯某某的账号,邓某甲给他的协议和收据,收据为55万,投资期限为2012年2月10日到6月9日。附:可转债投资协议书以及可转债投资专用收据证实,2012年2月10日,邓某甲在天津医养投资55万元。16、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证实,2011年6月份,邓某甲说有一个投资项目挺好,让她和丈夫去看看,邓某甲开车拉着她和冯某某先到了北京见到杨毅,杨毅介绍了公司的情况,吸收投资一是在北京建智仁医院,一是在天津滨海新区建中国老年人福祉市场,邓某甲把冯某某和杨毅还有一个女的叫道辛集亚奥酒店,做的投资宣传,当时参加投资的人有30余人。投资合同和收据都是公司寄给我的,合同约定投资封闭四个月,冯某某一方致力于公司在投资封闭期内在美国主板上市,如果到期不能完成上市,冯某某一方偿还本金及利息5%并处投资额的7%的罚款。2011年6月14日,向天津医养投资72万元,2011年6月15日,投入72万元,2011年8月22日,投入51.8万元,2011年9月28日,投入32.5万元,都是将钱转到冯某某的账户上的。2011年10月14日,她第一次投资的二笔72万元到期后,她支取了72万元的利息,又将投资转存为两笔76万元,2012年2月14日,这两笔投资到期后,她支取了80万元的利息,将两笔76万元转存,公司开具了220万元的收据。2011年12月21日,她的第二笔投资到期后,将本金及利息77万元转存,公司开具了100万元的收据。2012年1月28日第三笔投资到期,本金利息合计58万元,她又往杨毅冯某某的账户汇18万元,加上58万元,投资了76万元,公司开具了110万元的收据。附:可转债投资协议书3份,可转债投资专用收据3份、个人业务凭证、回单、转账凭条证实,2011年6月14日,刘某乙卡转入冯某某账户72万元;2011年6月15日,刘某乙转入冯某某账户72万元;2011年9月28日,冯某某转到冯某某账户32.5万元;2011年8月22日冯某某转入冯某某账户51.8万元;2012年1月30日刘某乙转入冯某某18万元。2012年2月14日,天津医养收据220万,(第一次投资两笔72万)、2012年1月28日,天津医养收据110万元,2011年12月21日,天津医养收据100万元(其中包括崔秀敏的50万)。17、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证实,2011年12月15日,他往天津医养投资76万元,钱是转到冯某某的账户,公司开的100万元的收据。他从邓某甲处拿的合同和收据。是看到邓某甲投资返回,封闭期4个月,到期返回112万元。杨毅及一男一女来辛集做的宣传,还未到期天津方就出事了。附:赵某乙的可转债投资协议书一份、可转债投资专用收据一份及银行转账证实,2011年12月15日,赵某乙向天津医养投资100万元,转取76万元,转到冯某某的账户。18、被害人谭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10月份,他和刘某甲闲谈时,刘某甲说邓某甲在天津医养投资呢,回报挺高,邓某甲介绍了公司的投资情况,合同约定投资使用封闭期4个月,预计4个月后在美国上市,到期后公司如果不能在美国上市,公司返还100万元外,偿还5%的利息和7%的罚金,2011年10月邓某甲把冯某某、杨毅还有一个女的叫来在辛集亚奥酒店做的宣传,后来王某某给了他一个冯某某的个人账号,2011年11月21日,他将72万元打到冯某某的账号,公司开具了100万元的收据。附:可转债投资协议书、可转债投资专用收据及个人业务凭证证实,2011年11月21日,谭某向天津医养投资100万元,将72万元转到冯某某的账户。19、被害人刘某甲的书面报案材料证实,2011年10月中旬的一天,邓某甲找到她,向她推荐往天津医养投资,邓某甲拿着一个投资合同和一个公司宣传资料的U盘,说回报挺高,2011年10月20日向天津医养投资72万元,收据为100万,钱打到冯某某的账户,合同2012年2月20日到期后把钱转到了冯某某的长沙盈春宏公司,收据为112万,时间为2012年2月19日到2012年6月19日。2011年11月1日向天津医养投资72万元,收据为100万元,钱打到冯某某的账户。2011年11月下旬,邓某甲同冯某某、杨毅、一个女的在辛集亚奥酒店向投资人做宣传,说公司运作二个项目,二个项目有政府支持,还说公司在北京买下了楼,有24本房产证,价值一亿多元。2012年2月份,邓某甲把杨毅拉到辛集邓某甲的制衣厂,杨毅说公司出事了。2012年3月9日,她和王某某去了北京,和一个叫郭某的见面,郭某和他及王某某签了二份协议,抵押给他们二个一个房产证,时间写的是2012年2月19日。附:可转债投资协议书、可转债投资专用收据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实,2011年10月20日,刘某甲向天津医养投资100万元,通过网上银行将72万元转到冯某某的账户。2011年11月1日,刘某甲向天津医养投资100万元,通过网上银行将72万元转到冯某某的账户。20、被害人杨毅乙的陈述证实,她向天津医养公司以现金方式投资三次,第一次2011年7月7日,投资72万元,合同额为100万元,2011年11月7日、2012年3月6日转过两次单。第二笔为2011年10月15日投资21.6万元,合同额为30万元,2012年2月25日转过一次单,加上她汇过去的3.4万,合同额为55万元。第三笔是2011年12月21日,投资37万元,合同额为50万元。钱转到冯某某的账户。她是通过电脑网络知道了杨毅的电话,他的投资是和杨毅直接谈的,与辛集的投资户没有联系,在北京她见过一次杨毅,没见过冯某某。附:可转债投资协议书、可转债投资专用收据及资金往来结算清单证实,2011年7月7日,杨毅乙向天津医养投资100万元,通过网上银行将72万元转到冯某某的账户;2011年10月15日,杨毅乙向天津医养投资30万元,通过网上银行将21.6万元转到冯某某的账户,2012年2月25日转过一次单,加上她汇过去的3.4万,合同额为55万元。21、书证天津医养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档案、公司企业档案、注册地址、注册资金、天津医养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变更决定书证实,2011年1月6注册登记,该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冯某某系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人:赵某甲、陶阳,2011年12月15日,陶阳退伙。经营范围:从事对未上市企业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注册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二道**丽港大厦裙房**201-C115。风险提示书证明: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冯某某并对此进行了承诺。认缴出资5亿元,实际出资金额为0。22、天津海聚国际福祉商品与服务市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登记档案,天津海聚国际福祉商品与服务市场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档案、天津福祉市场有限公司情况证实,天津海聚国际福祉商品与服务市场有限公司2011年4月13日成立,系天津医养公司投资。该公司住所2011年12月26日进行了变更,由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2号丽港大厦裙房二层201-E112变更为天津空港经济区西四道168号融和广场地下商业-102至117号及地上1-3-104。2011年5月13日天津国际福祉市场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甲租赁天津空港经济区融合广场的情况,2011年7月1日进行装修,2012年3月10日陆续撤离,2012年3月26日退租。23、杨毅的身份名片证实,杨毅系天津医养股权投资基金运营部总经理。24、侦查说明证实,2012年5月10日晚,接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侯家塘派出所电话通知,2012年5月10日18时,抓获我局网上通缉犯杨毅、冯某某,2012年5月12日,辛集市公安局即派员前往接收,因为接收问题与同样将冯某某上网追逃的天津市公安局保税分局意见不同,后由天津市公安局保税分局将冯某某接收,我局于2012年5月17日移交给辛集市公安局并于2012年5月17日将杨毅押解回辛集市。25、寄押登记证实,2012年5月11日,杨毅寄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26、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2年5月17日,辛集市公安局干警依法从杨毅处扣押移动U盘一个,扣押36000元人民币。27、长沙商品房信息表证实,杨毅在长沙购买的德庆水韵山城5栋房号701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保税分局查封。28、冯某某从赵某乙处购买房产情况、关于天津保税分局查封冯某某北京房产情况证实,2011年9月8日,冯某某从赵某乙处购买202室(价值2347000元)、203室(价值970000元);2011年11月17日,冯某某产从赵某乙处购买506室(价值1475000元)、501室(价值1343000元)。上述四处房产合计金额6135000元。2012年4月1日,203室抵押给郭志强,2012年4月1日,501室抵押给郭志强,2012年3月24日,202室抵押给李文轶,2012年3月24日,506室抵押给李某某。2012年4月13日至案件结束天津保税分局对冯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2号22号楼202室、203室,501室、506室房产予以冻结。29、辛集市公安局的侦查说明及北京智仁中医院照片证实,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2号22号楼202室、203室,501室、506室房产位于北京智仁中医院的地址,2011年6月20日,北京智仁中医院由刘智仁、周文发提出设置申请,注册资本2000万元,投资总额6000万元。30、可转债投资协议补充抵押合同证实,2012年3月13日,冯某某的代理人郭某与王某、刘某甲签订抵押合同,将203号房产抵押给王某、刘某甲。31、石家庄财信会计事务所关于对冯某某、杨毅等人银行交易记录的审计报告证实,(1)、尚某、刘某甲、邓某甲等13人对冯某某集资情况:尚某集资254.2万元、刘某甲集资77.76万元、陈某集资72万元、王某集资352.8万元、刘某甲集资148万元、高某集资144万元、刘某乙集资246.3万元、邓某甲集资38万元、赵某乙集资76万元、谭某集资72万元、刘某甲集资144万元、邓某甲集资707.2万元(包括高某转存邓某甲账户的22.8万元),杨毅甲集资97万元,合计集资款2429.26元。(2)、投资人返款情况:邓某甲集资返款共计384.66万元;刘某乙集资返款65.6万元,冯某某集资返款3万元。(3)、特别事项说明,2011年12月16日,高某通过银行卡转到邓某甲银行卡22.8万元;2012年2月23日,邓某甲转给冯某某100万元。32、冯某某的拘留证、冯某某的起诉意见书证实,2012年5月11日,冯某某被天津公安局保税区分局刑事拘留。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3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毅,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人邓某甲,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查明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庭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毅、邓某甲伙同他人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经营老年人用品为名,允诺给予高额利益,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中杨毅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2429.26万元,邓某甲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1378.76万元。二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被害人的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幅度内量刑。公诉机关指控的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某甲受被高额利益诱惑,自己大量投资,并向其他投资人进行介绍和宣传,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毅、邓某甲当庭自愿认罪,邓某甲主动缴纳罚金,杨毅缴纳部分罚金,邓某甲将挣取的佣金返还,均系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关于被告人杨毅辩称的自己挣取得160万元佣金已经垫付给他人的辩护意见,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杨毅的辩护人辩称的本案应将天津“天津医养公司”列为第一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因本案公诉机关并未将“天津医养公司”列为被告人,不属于本院审理的内容,故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杨毅的辩护人辩称的杨毅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及邓某甲的辩护人辩称的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因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邓某甲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八)项、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三万六千元,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邓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乔喜来审判员:张丽梅审判员:王华勇
书记员:路冬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