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2013年3月1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枣庄市看守所。辩护人刘伟,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市中检公二诉(2013)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步明泰、代理检察员董林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新华及其辩护人刘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9日至2011年9月30日,被告人陈某以进货、帮朋友借钱等借口,并以支付高息为诱饵,先后向芦某、龙某、孟某等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共计627.7万元,支付利息共103.995万元。1、2011年4月18日至2011年7月28日,承诺月息3分,分两次从孟某友处非法吸收资金6万元。2、2011年6月30日至2011年10月,承诺付息,分两次从郑某处非法吸收资金3万元,共支付利息700余元。3、2009年4月至2011年4月,承诺月息2分,分三次从孟某处非法吸收资金3万元,共支付利息8400元。4、2011年8月22日,承诺月息2分,从郑某处非法吸收资金6万元。5、2011年8月16日至2011年10月,承诺月息3分,分两次从孟某处非法吸收资金7万元。6、2009年12月31日至2010年12月,承诺月息3分,分两次从龙某处非法吸收资金6万元,共支付利息1万元。7、2011年6、7月至2011年9月23日,承诺月息3分,分三次从孙某处非法吸收资金11万元,共支付利息7200余元。8、2011年1月6日至2011年3月3日,承诺月息2分,分两次从姚某处非法吸收资金5万元。9、2011年9月,承诺月息3分,分三次从刘某处非法吸收资金13万元,共支付利息1500元。10、2010年8月19日至2011年9月20日,承诺月息2分,分十四次从芦某处非法吸收资金124万元,共支付利息20.76万元。11、2010年12月16日至2011年9月20日,承诺月息3分至1角,分八次从梁某处非法吸收资金78.2万元,共支付利息12.74万元。12、2011年2月至2011年7月,承诺月息3分,分两次从魏某处非法吸收资金5万元,共支付利息6000元。13、2010年10月18日至2011年3月19日,承诺月息3分、4分,分四次从龙某处非法吸收资金10.5万元,共支付利息1.86万元。14、2011年2月21日,承诺月息2分,从吴某处非法吸收资金2万元,共支付利息3600元。15、2011年5月5日至2011年8月30日,承诺月息5分、8分,分三次从薛某处非法吸收资金17万元,共支付利息2.22万元。16、2011年3月12日至2011年4月22日,承诺月息2分、2.5分,分两次从郑某处非法吸收资金6万元,共支付利息3300元。17、2008年11月21日至2011年7月28日,承诺月息2分、分两次从龙某处非法吸收资金15万元,共支付利息3.7万元。18、2010年5月6日至2011年9月,承诺月息2分、4分、1角,分十次从蔡某处非法吸收资金71万元,共支付利息29.2万元。19、2011年6月27日,承诺月息3分,从孙某处非法吸收资金1万元,共支付利息600元。20、2007年10月19日,承诺月息3分,从龙某处非法吸收资金7000元,共支付利息1000元。21、2009年4月23日至2010年1月26日,承诺月息1.5分,分两次从李某处非法吸收资金4万元,共支付利息9700元。22、2008年11月1日至2010年11月23日,承诺月息1.5分,分四次从段某处非法吸收资金11万元,共支付利息2.58万元。23、2011年5月9日至2011年8月7日,承诺月息3分、4分,分两次从孙某处非法吸收资金6万元,共支付利息5100元。24、2009年9月22日至2011年9月9日,承诺月息2分,分七次从马某处非法吸收资金57万元,共支付利息9万元。25、2010年11月29日至2011年9月9日,承诺月息5分至3角,分五次从刘某处非法吸收资金45万元,共支付利息4.7万元。26、2010年5月12日至2011年9月2日,承诺月息1.5分至5分,分三次从刘某处非法吸收资金15万元,共支付利息1.075万元。27、2011年8月,承诺月息5分,分两次从侯某处非法吸收资金3万元,共支付利息1500元。28、2011年9月20日,承诺月息2分,从龙某处非法吸收资金5万元,共支付利息1000元。29、2009年7月21日至2011年8月29日,承诺付息,分四次从梁某处非法吸收资金13.3万元,共支付利息3万元。30、2010年5月16日至2011年9月30日,承诺利息5分、8分,分四次从刘某乙处非法吸收资金35万元,共支付利息3.6万元。31、2011年7月26日,承诺月息5分,从付某处非法吸收资金5万元。32、2010年6月份至9月份,承诺月息4分,从刘某甲处非法吸收资金38万元,共支付利息3.6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郝某、刘某甲、付某、刘某乙等人的陈述,证人龙某、于某、卢某等人的证言,借条复印件等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根据其书写借条以及被害人陈述予以计算,被告人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关于数额计算不准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当庭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1日起至2018年3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郭杰审判员:张慧人民陪审员:褚夫生
书记员:刘洪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