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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䑨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一中刑执字第9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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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文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周静。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2日作出(2007)东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00元。刑期自2007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3月16日。2010年9月29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一中刑终字第2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津市康宁监狱于2013年2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静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1年4月20日,获第一季度单项奖励;于2011年7月22日,获第二季度单项奖励;于2011年12月31日,获下半年表扬奖励;于2012年4月6日,获第一季度单项奖励;于2012年7月18日,获第二季度单项奖励;于2013年1月4日,获下半年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静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3月17日起至2015年4月1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洪代理审判员:张建辉代理审判员:祁洁

书记员:史军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