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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李重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李重伟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2)一中刑执字第6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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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文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李重伟。本院于2008年7月9日作出(2007)一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重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2月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津高刑执字第26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重伟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2028年11月30日止。

天津市监狱于2012年1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重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重伟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1年2月9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1年8月18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2年2月17日,获全监表扬奖励;2012年8月6日,获全监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重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重伟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2027年9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洪代理审判员:张建辉代理审判员:张岩

书记员:史军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