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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胡绍明、郑四梅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胡绍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浙温刑终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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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文书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绍明。因本案于2012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文成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四梅。因本案于2012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文成县看守所。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审理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绍明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原审被告人郑四梅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一案,于二○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2012)温文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胡绍明、郑四梅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的事实2012年5月中旬,被告人郑四梅、胡绍明在文成县玉壶镇林龙村家中共同商议并决定利用木炭、“硝黄”、“硝白”等物非法制造黑火药。同月22日,董某因受吴某(均另案处理)委托,与胡绍明联系购买黑火药以用于吴某的采石场开采花岗岩。当晚22时左右,胡绍明按照约定在青田县叶坪村东坑坳头山洞口将15公斤左右的黑火药卖给了董某。2012年5月29日,文成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郑四梅、胡绍明家中查获黑色粉末共73公斤,并当场抓获郑四梅、胡绍明。经浙江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黑色粉末主要成分为木炭、硫磺、硝酸钾,符合黑火药的组成成分特征。被告人郑四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二)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2011年年初以来,被告人胡绍明非法持有从他人处获取的一把土铳,并于次年3月份将该土铳存放于家中四楼后间的墙角。2012年5月29日,文成县公安局民警在胡绍明家中查获上述土铳。经温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土铳系枪支。被告人胡绍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胡绍明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郑四梅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原审被告人胡绍明上诉称,其制造的黑色粉末是否能够燃炸并无证据证明,该事实还涉及其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故原判认定涉案黑色粉末为爆炸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改判。原审被告人郑四梅上诉称,其并无犯罪意识,仅利用“硝黄”、“硝白”制作肥料与杀虫剂,请求二审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有证人董某、吴某、胡某甲、胡某乙的证言,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浙公物鉴(2012)145号浙江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温公物鉴(2012)1990号温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弹性质认定意见书,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胡绍明、郑四梅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其中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实涉案黑色粉末主要成分是木炭、硫磺、硝酸钾,符合黑火药组成成分特征,而证人董某、吴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向胡绍明购买的15公斤左右黑色粉末已部分被用于爆裂花岗岩,故应认定涉案黑色粉末系爆炸物且可燃爆,对胡绍明提出原判认定涉案黑色粉末为爆炸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绍明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结伙私自非法制作黑火药共计88公斤,并单独将其中15公斤卖于他人谋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作、买卖爆炸物罪;同时,上诉人胡绍明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上诉人郑四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结伙私自非法制作黑火药共计88公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作爆炸物罪。胡绍明犯数罪,应予并罚。原判考虑到郑四梅非法制造黑火药的目的为正常生产、生活,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可不认定为情节严重,且胡绍明、郑四梅到案后有坦白情节,已分别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胡绍明、郑四梅要求改判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韦娜审判员:周永富代理审判员:刘建国

书记员:赵东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