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郭晋荣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离刑初字第30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文书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晋荣,2005年在本村开“黑矿口”。2006年8月3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后因多次传唤不到案,被离石区公安局提请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16日对被告人郭晋荣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2011年8月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11年8月5日被离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0月16日离石区人民检察院对其续办取保候审。辩护人党红艳,山西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刑诉(2012)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晋荣犯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弓晋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晋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离检刑诉(2012)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晋荣在2006年7月中旬的一天非法购买雷管1000发,用于自己非法采矿。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被告人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郭晋荣与赵万珍(已判决)经郝金宝(另案处理)介绍,在交口县交口乡下蒿城村向外地人陈学坤(已判决)以每发4元的价格非法购买电雷管2000发,后两人每人拿走1000发,用于自己非法采矿。另查,2008年3月28日被告人郭晋荣举报郭爱明、申国涛非法交易爆炸物品,交口县公安局接到举报后,组织警力在石口乡境内将非法贩运爆炸物品的车辆及嫌疑人郭爱明、申国涛当场抓获,缴获自制炸药15袋,共计525公斤。经审讯,郭爱明供认炸药是在隰县境内向周晓翼购买。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周晓翼被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郭晋荣的供述;2、赵万珍、郝金宝的供述材料;3、离石区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4、赵万珍刑事判决书;5、交口县石口派出所的情况说明;6、周晓翼的刑事判决书;7、被告人郭晋荣基本情况及身份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晋荣非法购买雷管的行为构成了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可。被告人郭晋荣举报郭爱明、申国涛非法交易爆炸物品,交口县公安局根据这一线索破获了一起重大的非法买卖爆炸物品案,应认定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考虑到对被告人郭晋荣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晋荣犯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郭晋荣的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利平审判员:高福明审判员:刘润斌

书记员:霍丽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