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义谦,后在离石志诚石材公司承包生产。2011年12月16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离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刑诉(2012)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义谦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义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底,被告人陈义谦接手离石区志诚石材有限公司的石料加工业务,为多生产石料多赚钱,陈义谦先后向方山峪口镇的郭和平、郭四保购买硝酸铵钙复合肥五吨,而后按照每一百斤复合肥拌进五斤小米糠的的比例用石料厂粉碎机粉碎私制炸药。2011年12月15日离石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对该石料厂进行检查时,查获私制炸药696.5公斤,用于私制炸药的复合肥料80公斤。经山西省公安厅鉴定公(晋)鉴(理化)字(2012)0019号检验鉴定报告,检材中检出硝酸铵钙复合肥颗粒及谷糠成分为自制硝铵炸药。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陈义谦的供述;证人郭和平、郭四保、刘建军、梁爱明等证言;被告人陈义谦的归案情况说明;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现场照片;山西省公安厅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义谦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确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引发,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庭审中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义谦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利平审判员:张亚平审判员:邓国平
书记员:霍丽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