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周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雨刑初字第0012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文书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某),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3年1月2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雨检刑诉(2013)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燎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其担任马鞍山雨润食品有限公司驻四川区域销售经理的职务之便,索取他人人民币2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退缴全部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施雪梅审判员:谢烈涛人民陪审员:陈国宝

书记员:喻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