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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551号刘昱武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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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文书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昱武,男,46岁。因本案于2013年4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辩护人薛磊、张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3)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昱武犯受贿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巧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昱武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刘昱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刘昱武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行为应当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另称第四宗行为不是受贿,因被告人没有为行贿人佛山市*盈投资有限公司黄某某谋取利益,辩护称被告人刘昱武属于自首并退回部分赃款,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昱武的辩护人在庭上提交了如下证据:1、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广东省农信社”)关于被告人身份的说明;2、某农信社证明;3、某农信社代表决议;4、刘昱武与某农信社劳动合同;5、某农信社章程;6、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7、刘昱武社保缴费单;8、某农信社章程修正案;9、银监会关于某农信社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10、某农信社验资报告;11、广东省农信社证明;12、佛山市三水区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及章程;13、佛山市三水区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变更登记。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至2013年2月期间,被告人刘昱武利用担任某农信社委书记、理事长的职务便利,分别为佛山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阳酒店有限公司、广东***氏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盈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陶瓷有限公司、广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纺织染有限公司、广东**投资有限公司三水*酒店、佛山市粤*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方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饲料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丽*房地产有限公司、原佛山市三水**燃料有限公司、佛山**纸业有限公司、广东**机器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南实业有限公司等谋取利益,帮助上述企业顺利获得某农信社贷款或顺利取得与某农信社合作开展贷款担保业务,非法收受上述企业人员梁某一、麦某某、禤某某、黄某某、陈某一、罗某一、张某一、郑某某、姚某某、金某某、何某某、叶某某、张某二、曹某某、陈某二、邝某某、卢某某、陈某三、何某二代表企业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2.18万元、港币102.7万元及价值港币6.48万元ROLEX手表一块。具体情况如下:1、2010年1月-2012年1、2月期间,刘昱武分五次非法收受了佛山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梁某一给予的人民币共计7.6万元;2、2009年1月期间,刘昱武非法收受了佛山市**阳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麦某某给予的港币8万元;3、2009年7月-2012年1月期间,刘昱武分九次非法收受了广东***氏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禤某某给予的港币共计19万元;4、2010年2月-2013年2月期间,刘昱武分五次非法收受了佛山市*盈投资有限公司顾问黄某某给予的港币共计11万元、人民币1000元;5、2009年1月-2012年1月期间,刘昱武分六次非法收受了佛山市三水**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一给予的港币共计20万元;6、2010年2月-2013年2月期间,刘昱武分七次非法收受了佛山市**陶瓷有限公司董事长罗某一给予的港币共计14万元;7、2010年4月-2013年2月,刘昱武分六次非法收受了广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一给予的港币共计10万元;8、2009年9月-2013年春节前后,刘昱武分四次非法收受了佛山市三水**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郑某某给予的港币共计14.2万元;9、2009年9月-2013年2月期间,刘昱武分六次非法收受了佛山市三水***纺织染有限公司董事长姚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7.1万元;10、2009年9月期间,刘昱武非法收受了广东**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金某某给予的一块价值港币6.48万元ROLEX手表;11、2012年9月期间,刘昱武非法收受了佛山市粤*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何某某给予的港币3万元;12、2010年1月底-2012年1月期间,刘昱武分三次非法收受了佛山市三水*方房产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叶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8万元;13、2009年9月和2010年9月期间,刘昱武分两次非法收受了佛山市*饲料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二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万元;14、2011年1月-2013年2月期间,刘昱武分四次非法收受了佛山市三水丽*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曹某某及该公司财务总监陈某二给予的港币共计2万元、人民币共计4000元;15、2011年2月春节期间,刘昱武非法收受了原佛山市三水**燃料有限公司董事长邝某某给予的港币1万元;16、2010年1、2月和2011年1月期间,刘昱武分两次非法收受了广东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卢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2万元;17、2013年2月期间,刘昱武非法收受了广东**机器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三给予的人民币8000元;18、2010年2月和2013年2月期间,刘昱武分两次非法收受了佛山市三水区*南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何某二给予的人民币1800元、港币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为退回赃款人民币66万元。另查明,被告人刘昱武原是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干部,2002年9月至2006年6月分别在新某农信社、某某市区农信社、高某农信社、某市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任职副主任、主任、理事长等职务,2006年6月至2008年6月任广东省农信社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2008年6月由广东省农信社任命为某农信社委书记,同年9月经广东省农信社提名、某农信社社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选举、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监管分局核准,任某农信社理事长至案发。被告人刘昱武于2008年7月起与广东省农信社终止劳动关系,于同年8月与某农信社签订劳动合同。广东省农信社于2005年11月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经省政府授权,负责行使对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协调服务。某农信社于2006年12月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经营地方性金融业务,其股东除了佛山市三水区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为国有公司外,其他股东均为自然人及非国有公司、组织。佛山市三水区某某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某农信社5.062%股份。再查明,2013年3月,中共佛山市纪律检查委员在调查其他案件时发现被告人刘昱武涉嫌收受他人钱财,遂约谈被告人刘昱武进行调查,被告人刘昱武在调查过程中交代了自己收受他人钱财的违法问题。后中共佛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将被告人刘昱武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被告人刘昱武的供述。供述的主要内容:2008年6月起,我任某农信社理事长、党委书记。2009年1月至2013年2月期间,我收受了广东***氏集团公司董事长禤某某、三水*地产公司的董事长陈某一、三水白坭镇的阳光陶瓷公司董事长罗某一、三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梁某一、三水**江实业公司董事长郑某某、三水**阳酒店董事长麦某某、三水*盈投资公司董事长黄某某、三水丽*房地产公司老板曹某某及该公司项目总监陈某二、三水***制衣公司董事长姚某某、三水***担保公司董事长张某一、三水某邦担保公司董事长陶某、三水**机器有限公司总经理陈镇、三水某某饲料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二、三水金某集团公司董事长卢某某、三水**有限公司董事长邝某某、三水*酒店总经理金某某、三水*南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何某二、佛山市粤*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何某某、三水*方房产发展公司董事长叶某某、信某担保公司莫革某某、展某担保公司总经理、陶某等人送的财物,并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上述企业顺利获得某农信社贷款或者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具体如下:收受梁某一财物的情况。2009年间,经某农信社的副主任官某某介绍,我认识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梁某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也是某农信社的老客户。后梁某一的公司建设某温泉度假酒店,梁某一找我帮忙从某农信社贷款,我最终审批给其公司发放了贷款。2010年春节至2012年2月,梁某一分多次送给我钱财共计10.6万元人民币。收受麦某某财物的情况。2008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三水**阳酒店的董事长麦某某因**阳酒店建设项目贷款的事去到我办公室,我因此认识了麦某某。当时麦某某因**阳酒店新大楼的建设资金不够,希望我能同意某农信社给**阳酒店追加贷款。考虑到**阳酒店是三水的旅游名片,之前某农信社一直对酒店有贷款支持,我就同意追加了贷款。2009年1月份间的一天,为了感谢我在**阳酒店贷款上的帮忙,麦某某约请我到三水某轩茶庄吃晚饭,期间,麦某某送了一个内装8万元港币现金的信封给我。收受禤某某财物的情况。2009年初我认识了广东***氏集团公司董事长禤某某,其公司也是某农信社的老客户。后来因为公司需要资金投入,禤某某就找我帮忙。后经我最终审批顺利从某农信社获得贷款。2009年7月至2012年2月期间,禤某某分多次送给我钱财共计25万元港币现金。收受黄某某财物的情况。2009年底,经某农信社的副主任官某某介绍,我认识了三水*盈投资公司的董事长黄某某。之后,黄某某的公司正在投资四会市的房地产项目,需要资金投入,黄某某就找我帮忙向某农信社贷款,后来经层级审批和我最终审批,黄某某的公司顺利在某农信社获得了贷款。从2010年1、2月至2013年2月黄某某分多次送了12万元港币、1万元人民币给我。收受陈某一财物的情况。2008年底,我认识了三水*地产公司的董事长陈某一,这家公司是某农信社的贷款客户。之后,陈某一找到我,希望其公司能继续从某农信社贷到资金开发房地产项目,我同意了。后来经层层审核和我最终审批,陈某一公司的房地产项目包括某某庄园、某某凯旋、某某品等陆陆续续从农信社获得贷款。从2009年1月至2013年2月,陈某一先后多次共送给我25万元港币现金。收受罗某一财物的情况。2009年1月间的一天,罗某一到某农信社我的办公室拜访我,经其自我介绍,我认识了罗某一,知道罗某一的公司是某农信社的老客户。从2009年1月至2013年2月,罗某一分多次送给我共计22万元港币现金。收受张某一财物的情况。2010年4月份,经朋友介绍,我认识了张某一,当时张某一向我提出其***担保公司想跟某农信社合作开展担保业务。后来***担保公司经我最终审批后,顺利与某农信社合作开展担保业务。2010年4月至2013年2月期间,张某一多次送给我共计11万元港币。收受郑某某财物的情况。2009年7、8月份间,经官某某介绍,我认识了**江实业公司董事长郑某某,其公司是农信社的老客户。后来在其公司向某农信社申请贷款过程中,郑某某提出让我在贷款上给予支持。后我及时审批给郑某某的公司发放了贷款。从2009年7月至2013年2月间,郑某某分多次送给我钱财合计25.2万元港币现金。收受姚某某财物的情况。2009年年中,我认识了三水***纺织染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姚某某,该公司是某农信社的贷款客户。之后,对于姚某某公司的贷款我都及时审批。在这期间,姚某某分多次送给我钱财共计人民币7.1万元。收受金某某财物的情况。2009年初,*酒店的总经理金某某请我和某农信社的其他几个人(不记得是谁了)在*酒店吃饭,我因此认识了金某某。当时金某某说其酒店一直在某农信社贷款,他们准备开发酒店后面的一块地,希望某农信社在贷款上继续支持。我就说只要符合贷款条件,农信社都会支持。之后,2009年中秋前,金某某去到我办公室拜访我说刚从香港回来,给我带了个礼物,然后金某某送给我月饼和一只用表盒装着的劳力士手表。当时表盒里附有一张购买单据,标明这个劳力士手表的价格是6.48万元港币。收受何某某财物的情况。2011年间,我在三水云东海高尔夫球场打球时,认识了佛山市粤*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何某某,何某某是郑某某的亲戚。后来,何某某向我提出希望某农信社能够在贷款上继续支持其公司。后来,最终由我审批同意,某农信社给粤*公司追加了贷款。2012年9月份,**江实业公司的郑某某约我到其位于西南的私人农庄吃饭,当时何某某也在场,期间,何某某送给我3万元港币现金。收受叶某某财物的情况。2009年间,经朋友介绍,我认识了叶某某,我知道叶某某也是某农信社的老客户。后来,叶某某跟我说正在搞三水某某酒店并且想开发酒店后面的一块地做房地产,需要资金,希望某农信社能够支持,我同意支持。之后,叶某某向某农信社申请贷款,经我的最终审批,给叶某某的公司发放了贷款。在这期间,叶某某分多次共送给我3万元人民币现金。收受张某二财物的情况。2009年1月间的一天,某某饲料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张某二直接到某农信社拜访我,其公司是向某农信社贷款的老客户,当时,张某二向我提出在贷款上希望能继续给予其公司支持,我答应了。张某二先后分八次送给我钱财共计人民币8万元现金。收受曹某某、陈某二财物的情况。2011年1月的一天,三水丽*房地产公司项目总监陈某二到某农信社我的办公室拜访我,并送给了我用信封装着的现金1万元人民币。2012年1月份春节前后,陈某二请我到三水枫雅轩吃午饭,期间,陈某二送给我用信封装着的1万元人民币。2013年春节前,我带着农信社的班子成员去南海某铝型材公司总部拜访曹某某,曹某某在办公室送给我3万元港币现金。2013年春节后,曹某某、陈某二请我到南海区南国桃园诚隆酒楼吃饭,期间,曹某某送给我6万元港币。收受邝某某财物的情况。2011年初,我通过官某某的介绍认识了**燃料有限公司董事长邝某某。2011年2月春节前后,邝某某请我和官某某到南国桃园高尔夫球场打球,并在打球期间送给我1万元港币。收受卢某某财物的情况。三水金**集团公司董事长卢某某曾先后三次送给我共计1.7万元人民币。第一次是在2009年1、2月春节前,卢某某请我和三水其他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到其公司饭堂吃饭,期间,卢某某送给我2000元人民币现金;第二次2010年1、2月春节前,卢某某请某农信社的班子成员到其公司饭堂吃饭,期间,卢某某送给我5000元人民币现金;第三次是2011年1月春节前,卢某某去到我办公室拜访我,送给我1万元人民币现金。收受陈某三财物的情况。2012年年中,我就跟邝某三等某农信社及乐平农信社的几个人去到三水乐平**机器有限公司考察,并洽谈机器按揭业务,认识了该公司的总经理陈某三,该公司是某农信社的贷款客户。2013年2月间的一天,陈某三请某农信社的领导班子到南国桃园桃源玉宇酒店吃晚饭,期间,陈某三送给我1万元人民币。收受何某二财物的情况。2010年2月间,三水*南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何某二请某农信社的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在三水西南恒达*隔壁食街的一家酒楼吃饭。期间,何某二送给我5000元人民币现金。2011年2月间,何某二请某农信社的领导班子在西南食街一家酒楼吃饭。期间,何某二送给我5000元人民币现金。2012年间,何某二去到我办公室,说华南某酒店已经封顶了,但是后期的装修及其他的建设还需要资金,希望某农信社能够继续支持,我同意了。临走之前,何某二送给我一个内装有2万元人民币现金的信封。到了2013年2月,华南某酒店开张营业,何某二请农信社的班子成员到其酒店参观、吃饭。在吃饭期间,何某二送给我约9000元港币现金。收受陶某财物的情况。2010年2月,陶某到我办公室送给我1万元港币;2010年9月,陶某请我到云东海高尔夫球场打完球之后,陶某请我到三水某轩吃饭。期间,陶某送给我1万元港币;2011年春节,陶某到我办公室拜访我,送给我1万元港币;2012年2月,陶某请我到集泉轩茶庄吃饭。期间,陶某送给我1万元港币。收受莫某某财物的情况。2009年初,莫某某到某农信社办公室拜访我,我因此认识了他。莫某某是三水某盈担保公司的股东、董事长,该公司于2010年关闭了。认识不久后的一天,莫某某和某盈公司其他五个股东请我在三水南丰大道嘉兴酒楼吃饭,吃完饭临走时,莫某某送给我用袋子装着的2支酒和装有3千元人民币的信封。因为某盈公司之前跟某农信社有担保合作关系,莫某某希望维护和某农信社合作伙伴关系,能够得到我的关照,才送钱给我。收受展某担保公司总经理财物的情况。我到某农信社任职之前,该公司就在某农信社开展担保业务。2008年11、12月间的一天,原三水农村信用社主任李某四约我到三水诚隆酒楼跟佛山展某担保公司的总经理和该公司的另一人吃午饭。展某公司希望继续维护和某农信社的合作伙伴关系,吃完饭临走时,该总经理送给我一个礼品袋,里面有茶叶、酒以及一个信封。我回家拆开信封,发现里面有2万元人民币现金。我收受了上述人员所送港币共计146.1万元、人民币共计39.7万元和一只价值6.48万元港币的劳力士手表。这些钱大部分被我花销掉了,事后,我没有将上述收受的财物退还给上述送财物的人。上述人员的公司是某农信社的贷款客户,或者是与某农信社合作开展担保业务的伙伴。上述人员之所以要送财物给我,是因为我是某农信社的党委书记、理事长,对上述人员的公司向某农信社申请贷款或者与某农信社开展担保业务有最终的审批决定权。上述人员为了其公司能顺利从某农信社获得贷款或者顺利在某农信社开展担保业务,才找我帮忙,我也最终审批同意了上述人员的公司的申请。为感谢我的帮忙及希望维持良好的客户关系,上述人员才会送财物给我。我跟上述送财物的人之间没有私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是经广东省政府审批同意成立的,由省政府直管的单位,受广东省政府的委托管理省内的农村信用合作机构。我担任某区农信社党委书记、理事长期间的工作职责是负责某农信社的全面工作,包括:(1)负责信用社的理事会的日常工作。(2)负责信用社大的方针、政策的制定。(3)作为信用社的法人代表,主持信用社的全面工作,具体包括:总额超过5000万元贷款,经过下级部门的层层审核之后,最终要经过我的审批同意;担保公司要在某农信社开展担保业务也是要经过层级审核之后,最终经过我审批才能具有担保人的资质;信用社的人事、财务等工作。(二)证人证言。1、证人梁某一的证言。证言的主要内容:我的公司一直都有向某农信社贷款,为了和某农信社保持好关系,使某农信社顺利发放贷款,从2009年9月左右至2012年1、2月春节期间,我先后送了共计人民币7.6万元给刘昱武。具体如下:(1)2010年2月间,某农信社的班子成员刘昱武、温某某、谭某一、邝某三、官某某及西南农信社的几个人一起过来我某公司的办公室拜访我,在这期间,我在办公室送了内装人民币2千元的信封给刘昱武;(2)2010年9月间,我约刘昱武过来我公司吃饭,在吃饭期间,我送给他3万元现金人民币以及洋酒、茶叶;(3)2011年2月,某农信社的班子成员刘昱武、杨某二、温某某、谭某一、邝某三、官某某及西南农信社几个人一起过来我某公司的办公室拜访我,在这期间,我在办公室送了内装人民币2千元的信封给刘昱武;(4)2011年9月,我约刘昱武到某公司吃饭,在吃饭期间,我送给刘昱武4万元现金人民币和洋酒、茶叶;(5)2012年1、2月间,某农信社的班子成员刘昱武、杨某二、温某某、谭某一、邝某三、官某某及西南农信社几个人到某公司拜访我,在这期间,我在办公室送了内装人民币2千元的信封给刘昱武。综上,我共计送给了刘昱武人民币7.6万元现金,多谢刘昱武在贷款上对我的关照。因为刘昱武作为某农信社理事长,对我的贷款申请有决定权,贷款最终都是要经过刘昱武的审批同意才能发放的,另外在贷款发放之后资金也要受某农信社的监管,为了对刘昱武表示感谢及希望其继续关照,所以我才送这7.6万元给刘昱武。送给刘昱武的这些钱是从**实业公司的账上支出的。我和刘昱武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证人麦某某的证言。证言的主要内容:刘昱武于2008年任某农信社书记、理事长,我因为新**阳酒店建设需要向某农信社贷款,所以就找刘昱武商谈贷款的事,因此认识了刘昱武。刘昱武并不乐意贷款给我,后经区政府协调签订了贷款合约。之后,刘昱武几次约我吃饭,我因没有时间都推掉了。可能因为这一原因,尽管签订了贷款合约,但贷款却一直没有发放。我意识到刘昱武是想我对其有所表示。在2008年年尾2009年年初,大概是某农信社发放贷款给我前后那段时间的一天,刘昱武又约我吃饭,我在三水区耀华路某轩茶庄订了一个房间请刘昱武出来吃饭。饭间,我将装着8万元港币的信封送给刘昱武,多谢其支持,刘昱武收下了。因为刘昱武作为某农信社的党委书记和理事长,对我的贷款申请有决定权。尽管双方签订了贷款合约,但贷款迟迟未发放,我觉得刘昱武多次暗示要表示感谢,另外在贷款发放之后资金也要受某农信社的监管,我为了对刘昱武表示感谢及希望刘昱武继续关照,所以就送了8万元港币给刘昱武。这些钱是我平时的积蓄。我和刘昱武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3、证人禤某某的证言。证言的主要内容:2003年间,佛山市三水华*实业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氏集团有限公司,我担任该集团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刘昱武是某农信社的党委书记、理事长,2008年年中到某农信社任职。2008年底,因为我的公司和某农信社已经有贷款业务往来,所以当时某农信社副主任官某某带刘昱武到我当时位于三水西南街道三达路的旧公司办公室介绍给我认识。在2008年之后,我的公司因需要资金投入新项目,所以就向某农信社贷款。由于贷款金额较大,贷款合同必须要经刘昱武审批后方可发放,为了能使公司贷款顺利得到发放,我多次找刘昱武帮忙。为多谢刘昱武的帮忙,从2009年上半年至2012年1、2月期间,我先后送了共计约港币19万现金给刘昱武,具体如下:(1)2009年4月间,我约刘昱武到三水西南吃饭(具体酒楼不记得),吃完饭后,我在其车上送给他3万元港币;(2)2009年9月,我约刘昱武到旧三水明昌酒楼(三水高丰村)吃饭,在吃完饭之后,我送给刘昱武港币3万元现金;(3)2010年初约2月间的一天,我过去广州并约了刘昱武在广州醇金宴会酒楼吃晚饭,也是在吃完饭后,我送给了他现金5万元港币;(4)2010年春节前,当时某农信社的班子成员有刘昱武、苏某某、温某某、谭某一、邝某三、官某某等人到我公司办公室(位于三达路的旧办公室)拜访我,在办公室我又送了5千元港币给刘昱武;(5)2010年9月间的一天,我过去广州请刘昱武到广州富田菊酒楼吃饭,在吃完饭走之前,我也送了2万元港币给刘昱武;(6)2011年2月间的一天晚上,我又约刘昱武在三水西南的某轩茶庄吃饭,期间,我送给刘昱武1万元港币现金;(7)2011年春节前,某农信社的班子成员刘昱武、杨某二、温某某、谭某一、邝某三、官某某等人到我公司办公室(位于三水广场的新办公室,2010年底搬的新办公室)拜访我,我又在办公室送给了刘昱武5千元港币;(8)2011年9月间的一天,我请刘昱武到三水西南街道集泉轩茶庄吃晚饭,期间,我送了2万元港币现金给刘昱武;(9)2012年2月间的一天晚上,我约刘昱武到三水西南的集泉轩茶庄吃饭,吃完饭之后,我也送了2万元港币给刘昱武。综上,我共计送给了刘昱武港币19万元现金。我每次送给刘昱武的港币都是用信封装着的,而且大多数都是用我公司的信封装的。因为刘昱武作为某农信社委书记、理事长,我公司向某农信社的贷款业务最终都要经刘昱武审批同意才能发放,刘昱武对我的贷款申请有最终的决定权,而且在贷款发放之后我的资金也要受某农信社的监管,所以我在认识刘昱武之后,找刘昱武帮忙关照了贷款的事,为了感谢刘昱武帮忙及时发放贷款及希望刘昱武继续关照,所以才会送这些钱给刘昱武。我送给刘昱武的钱都是从公司的账上支出的。我和刘昱武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4、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言的主要内容:2009年年底,某农信社某副主任带着刘昱武到四会参观我的国际项目,我因此认识了刘昱武。当时,我正在做国际项目,希望能在农信社取得贷款。之后经过某农信社的层级审批和刘昱武的最终审批,分别在2010年4月和8月取得了贷款。2010年2月到2013年2月,我和刘昱武吃饭、打麻将期间,刘昱武先后四次向我要了11万元港币。具体如下:(1)2010年春节期间,我约刘昱武到**阳酒店吃饭,饭后打麻将期间,刘昱武输了钱,叫我度点钱过来(意思就是叫我拿点钱给他),我于是给了3万元港币给刘昱武,是一沓30张面值1000元的钞票;(2)2011年年初的一天,刘昱武约我到三水西南的某轩茶庄吃饭,期间,刘昱武暗示说没钱花了,我于是给了刘昱武3万元港币,是一沓30张面值1000元的钞票;(3)2012年1月左右,刘昱武及他的两个朋友约我到**阳酒店吃饭,饭后打麻将期间,刘昱武输了钱,叫我度点钱过来(意思就是叫我拿点钱给他),我于是又给了3万元港币给刘昱武,是一沓30张面值1000元的钞票;(4)2012年9月左右的一天,刘昱武和我在云东海打高尔夫。期间刘昱武说打球输了钱,我度点钱给他。之后,回到饭堂吃饭的时候,我给了刘昱武2万元港币,是一沓20张面值1000元的钞票。另外,2013年2月,刘昱武带领某农信社的班子成员及一些高管到我的*盈投资公司走访。吃饭的时候,我给了刘昱武等人每人1千元人民币利是,是用红色利是封包着的一沓10张面值100元的钞票。我给刘昱武上述11万元港币是因为在吃饭打麻将的时候,刘昱武说输了钱,叫我度点钱给他,我碍于朋友面子,所以先后4次给了刘昱武11万元港币。我没有主动送钱给刘昱武,都是刘昱武向我索要的。另外1千元人民币是过年的人情往来,我希望能和某农信社维持良好关系,所以送给刘昱武这1千元人民币。5、证人陈某一的证言。证言的主要内容:我开设经营三水**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另外在2008年至今开设经营三水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8年我就认识了某农信社现任党委书记、理事长刘昱武。为了可以顺利向某农信社申请贷款,从2009年2月至2013年2月,我分六次一共送给刘昱武港币20万元。具体是:(1)2009年春节前后,刘昱武打电话约我去广州的一家酒楼吃饭,我去到之后刘昱武及其家人已经到了,吃完饭之后我送给刘昱武5万元港币(面额每张1000元,用信封装着);(2)2009年中秋节前后,刘昱武约我去广州的一家酒楼吃饭,吃完饭之后我送给刘昱武3万元港币;(3)2010年春节前后,我和刘昱武在广州一家酒楼吃完饭后,我送给刘昱武3万元港币;(4)2011年春节前后,我和刘昱武在广州一家酒楼吃完饭之后,我送给刘昱武3万元港币;(5)2011年中秋节前后,我和刘昱武在广州一家酒楼吃完饭之后送给刘昱武3万元港币;(6)2012年春节前后,我和刘昱武在广州一家酒楼吃完饭之后送给刘昱武3万元港币。每次送的钱面额都是1000元,用信封装着,但具体在广州哪家酒楼吃饭我不记得了。我之所以送钱给刘昱武,是因为刘昱武作为三水区农信社的党委书记和理事长,对我的贷款申请有最终决定权,为了让刘昱武批准我的贷款申请并顺利发放贷款,也希望刘昱武在贷款以后的资金管理中继续关照。送给刘昱武的这些钱是从公司业务费里开支的。我和刘昱武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6、证人罗某一的证言。证言的主要内容:2010年初左右,我参加某农信社举办的活动,认识了某农信社委书记、理事长刘昱武。之后我跟刘昱武都有电话联系,觉得刘昱武有趁过节暗示我送钱的意思,所以,从2010年春节前后至2013年春节期间,我先后总共送了14万元港币现金给刘昱武。具体情况如下:(1)2010年春节期间,刘昱武约我到他办公室喝茶,我送给刘昱武2万元港币;(2)2010年中秋节期间,刘昱武约我到他办公室喝茶,我送给刘昱武1万元港币;(3)2011年春节前后,刘昱武带某信用社的领导班子成员(具体还有哪些人我不记得了)到我的公司拜访我,在公司餐厅吃完饭后临走时,我单独送给刘昱武2万元港币;(4)2011年中秋节,刘昱武打电话约我吃饭,我于是请刘昱武到三水**阳酒店吃饭,在吃饭过程中,我送给刘昱武3万元港币;(5)2012年春节前后,刘昱武约我到他办公室闲聊,我送给刘昱武2万元港币;(6)2012年中秋期间,刘昱武约我到他办公室喝茶,我送给刘昱武2万元港币;(7)2013年春节前后,刘昱武约我到他办公室闲聊,我又送给刘昱武2万元港币。因为我的公司与三水农村信用社有借贷关系,而刘昱武是某农信社的党委书记和理事长,为了维持良好的借贷关系,所以我才送钱给刘昱武。送给刘昱武的这些钱是从公司账上支出的。我和刘昱武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7、证人张某一的证言。证言的主要内容:2010年上半年,我为了我们担保公司能够在某农信社开展担保业务,通过某农信社官某某约请刘昱武在三水诚隆酒楼吃饭,并因此认识了刘昱武,互相留下了通信电话。之后,我跟刘昱武就有比较频繁的沟通,主要是商谈我的公司想在某农信社开展担保业务的事情。有一次,我请了刘昱武在三水广海大道的潮汕食府吃饭,在吃饭过程中,我对刘昱武说:“刘书记,考虑下跟我们公司合作,意思意思。”说着我就将事先准备的用信封装着的5万元港币现金塞到刘昱武的上衣口袋里,当时刘昱武说同意考虑,并说到时候召集班子开个会。到了2010年下半年,在刘昱武的帮助、支持下,我的担保公司顺利通过了某农信社的内部审核,开始跟某农信社合作开展担保业务。之后,在开展担保业务过程中,我又分多次送给刘昱武共计5万元港币现金,具体情况是:(1)2010年9月中秋前,我约请刘昱武在三水金太阳寅福门日本料理吃饭,在吃饭期间,我送给刘昱武用信封装着的1万元港币现金;(2)2011年初春节前,我又请刘昱武在**阳酒店寅福门日本料理吃饭,期间我又送给刘昱武用信封装着的1万元港币;(3)2012年初春节前,我去广州后电话约刘昱武一起吃饭,当时刘昱武就提出到广州白云宾馆吃饭,在吃饭期间,我送给刘昱武用信封装着的1万元港币;(4)2012年9月份中秋节前,我到刘昱武办公室喝茶闲聊时,我送给了刘昱武用信封装着的1万元港币;(5)2013年初春节后,因为我在南海西樵镇的新房乔迁入伙,所以就请了某信用社的班子成员刘昱武、杨某二、官某某、谭某一、邝某三到新房吃饭,饭前,我单独送给刘昱武用利是封装着的1万元港币。因为刘昱武是某农信社的党委书记、理事长,为了公司能够跟信用社顺利合作开展担保业务,并搞好关系,维持我的公司与信用社长期合作的良好关系,我才送给刘昱武10万元港币。送给刘昱武的这些钱都是以业务费开支的名义从***担保公司账上支取。我和刘昱武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其它的经济往来。在2011年底,我和公司总经理邓某二、风险控制部邓某三请某农信社的班子成员刘昱武、杨某二、官某某、谭某一、邝某三、温某某到三水森林公园里的今日诚酒楼吃饭,期间,由邓某二经手送给某农信社班子成员每人1000元或者1500元人民币的利是。8、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言的主要内容:2008年我认识了某农信社委书记、理事长刘昱武。从2009年9月至2013年春节前后,我分五次一共送给刘昱武港币14.2万元。具体是:(1)2009年中秋节前后,我打电话约刘昱武在三水枫雅轩酒楼吃饭,当时我大哥郑某二也有一起去,吃完饭之后我送了5万元港币(面额500元,用信封装着)给刘昱武;(2)2010年9月,我和大哥郑某二请刘昱武在三水西南某轩茶庄吃饭,饭后我送了3万元港币(面额1000元,用信封装着)给刘昱武;(3)2011年中秋前后,我在集泉轩茶庄请刘昱武吃饭,饭后我送了3万元港币(面额1000元,用信封装着)给刘昱武;(4)2012年9月,我请刘昱武到位于西南**江边老沙的一个农庄吃饭,饭间我送了3万元港币(面额1000元,用信封装着)给刘昱武。(5)2013春节前后,刘昱武带上某农信社的领导班子成员到我公司拜访,我送了2000元的利是给刘昱武。因为刘昱武作为某农信社的党委书记和理事长,对贷款申请有最终决定权,为了使贷款申请能够顺利发放,也希望在贷款以后某农信社在资金管理中继续关照,所以我送钱给刘昱武。送给刘昱武的这些钱是从公司业务费里开支的。我和刘昱武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9、证人姚某某的证言。证言的主要内容:2005年8月开始至今,我任广东省佛山市三水***纺织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董事长,2006年10月同时担任佛山市某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佛山市某某水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9年初我认识了刘昱武。我提出让刘昱武以后对我们公司在贷款上多多支持,刘昱武当时说没问题。之后,为了在贷款业务上让刘昱武帮忙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及和某信用社搞好关系,保证公司在某信用社的贷款,在2009年9月到2013年2月期间,我先后自己经手或派公司财务总监曾某经手总共送给刘昱武共计人民币7.1万元。具体情况是:(1)2009年9月,我电话邀请刘昱武到***公司食堂吃饭,饭后临走时,我经手将1万元人民币用信封装好连带一盒茶叶送给了刘昱武;(2)2010年2月过年后,我派曾某到刘昱武办公室找刘昱武帮忙加快审批公司贷款,并将事先准备好的1万元人民币用信封装好连带一盒茶叶叫曾某一起送给刘昱武;(3)2010年9月,我又电话邀请刘昱武到***公司食堂吃饭,饭后临走时,我将事先用信封装好的1万元人民币以及一盒茶叶一起送给了刘昱武;(4)2011年10月份左右,我约刘昱武、官某某等四人到我老家湖南长沙参观我的公司在浏阳投资的工业园区,后来在长沙潇湘华天大酒店刘昱武的房间里,我将事先用信封装好的3万元人民币给刘昱武,当天下午,我还请了刘昱武他们去了望城县的高尔夫球场打球;(5)2012年2月,我又派曾某到刘昱武办公室找刘昱武帮忙加快贷款审批,并将事先准备好的1万元人民币用信封装好连带一盒茶叶、两条和天下香烟叫曾某一起送给刘昱武;(6)2013年春节后年初八下午,刘昱武带某农信社班子成员以及几个工作人员到***公司拜访我,我就在办公室送给刘昱武用利是封装着的1千元人民币。我派曾某送钱是我事先准备好的,夹在茶叶里,曾某不知道物品里有现金。送给刘昱武的钱以业务费名义从公司账户支取。因为刘昱武是某信用社的党委书记、理事长,我一方面为了让刘昱武能加快对公司贷款的审批流程,保证公司资金正常运作,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和刘昱武搞好关系、加强沟通,保持公司和某农信社维持良好的关系,所以送钱给刘昱武。我跟刘昱武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10、证人曾某的证言。证言的主要内容:董事长姚某某曾经两次叫我到某农信社理事长刘昱武办公室给刘昱武送过用袋子装着的香烟、茶叶等一袋东西。具体如下:(1)2010年2月过年后,姚某某董事长派我到刘昱武办公室沟通以顺利审批公司贷款。我按照姚某某董事长的吩咐将姚某某事先准备好的一个装有茶叶的袋子送给了刘昱武;(2)2010年2月过年后,姚某某董事长再次派我到刘昱武办公室沟通以顺利审批公司贷款。我按照姚某某董事长的吩咐将姚某某事先准备好的一个装有茶叶、香烟的袋子送给了刘昱武。11、证人金某某的证言。证言的主要内容:2007年广东**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成立三水*酒店,我任酒店法人代表,后变更为**投资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2008年底左右,我邀请某农信社的党委书记、理事长刘昱武、主任李某四、一个姓官的副主任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到*酒店吃饭,并因此认识了刘昱武。我跟刘昱武谈了公司向某农信社贷款的事情,提出希望某农信社能够提高贷款的审批效率,刘昱武说没问题。之后,我的公司就比较频繁地在某农信社办理转贷款业务。期间,我先后两次到刘昱武办公室找刘昱武帮忙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并在2009年中秋前,我第二次去到刘昱武办公室,送给了刘昱武一块劳力士手表以及月饼等礼物,刘昱武答应帮忙提高我转贷款审批效率。不久,某信用社就及时发放了贷款。送给刘昱武的劳力士手表是我从香港买的。因为我的公司在某信用社有贷款,而刘昱武是某信用社的党委书记、理事长,为了找刘昱武帮忙提高贷款效率,我才送给刘昱武劳力士手表。1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言的主要内容:2010年、2011年期间,我在三水云东海高尔夫球场打球时,经人介绍认识了刘昱武。因为我的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某农信社一直有贷款业务,为了跟刘昱武搞好关系,保证公司在某农信社能够及时顺利贷款,我曾送给刘昱武3万元港币。具体情况是:2012年9月中秋前后,我妹夫郑某某请刘昱武到郑某某位于三水西南老沙的农庄吃晚饭,我也在场,吃饭后准备走的时候,我趁其他人不注意,送给刘昱武用信封装着的3万元港币现金,并说感谢支持,刘昱武收下了。因为刘昱武是某农信社的理事长,对我的贷款申请有决定权,我的贷款最终都是要经过刘昱武的审批同意才能发放,为了对刘昱武表示感谢及希望刘昱武继续关照,所以我才会送这些钱给刘昱武。送给刘昱武的这些钱是以业务费的名义从公司开支的。我和刘昱武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13、证人叶某某的证言。证言的主要内容:2007年为了建设三水某某酒店,由*方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出资成立了三水东方皇庭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并由我担任公司法人代表。刘昱武刚过来某信用社任理事长时没有批准我的贷款申请,2008年底、2009年初,我在三水珍宝海鲜坊认识了刘昱武。在2009年4月份左右,某信用社提出让我帮忙完成信贷任务,并开始给我办理了贷款审批手续。这之后,我分三次送给了刘昱武共计28000元人民币。具体情况是:(1)2010年春节前,因为办理贷款手续,我在某信用社碰见刘昱武,刘昱武让我到他办公室坐一坐,我在办公室送给刘昱武用信封装着的1万元现金。(2)2011年春节前,我在农信社楼下停车场碰见刘昱武,刘昱武叫我到他办公室饮茶,期间,我送给刘昱武用信封装着的1万元现金。(3)2012年春节前,我和刘昱武在三水明昌酒楼吃饭期间,我送给了刘昱武用信封装着的8000元现金。每次送钱给刘昱武的时候,我都说谢谢刘昱武和农信社对我的支持。送给刘昱武的钱我从我的私人银行账户中提取的。因为刘昱武是某信用社的党委书记、理事长,而我在某信用社有贷款业务,为了跟刘昱武搞好关系,加强沟通,多谢信用社对我的公司的支持,我才送给刘昱武这28000元。我跟刘昱武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14、证人张某二的证言。证言的主要内容:2008年底、2009年初,某农信社组织贷款客户联谊会,期间我认识了刘昱武。其后,我的公司在贷款过程中,某农信社都及时给公司发放了贷款,支持了公司的经营运作。期间,我先后两次送给刘昱武共计2万元人民币,感谢刘昱武以及某农信社对我公司的支持。第一次是在2009年中秋前,我去到某农信社刘昱武的办公室拜访刘昱武,送给刘昱武用信封装着的1万元人民币现金;第二次是在2010年中秋前,我去到某农信社刘昱武的办公室拜访刘昱武,送给刘昱武用信封装着的1万元人民币现金。送给刘昱武的钱是我自己私人的钱。因为刘书记是某农信社的党委书记,而我的公司在某农信社有贷款,所以我趁过节去拜访并送钱给刘昱武以表示感谢。我跟刘昱武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15、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言的主要内容:2012年,我的公司向某农信社贷款1亿元人民币用于经营及相关投资建设项目,具体的贷款手续就由我们公司财务经理陈某二操作。2013年2月,某农信社的领导班子成员刘昱武等人和几个业务部门总经理到某集团公司走访。期间,我单独请刘昱武到我办公室聊天,送了1万元港币给刘昱武。过了一段时间后,我公司的财务陈某二和刘昱武在南海区南国桃园诚隆酒店吃晚饭,吃完饭之后陈某二去买单,只有我和刘昱武在房间,我就送了1万元港币给刘昱武。我送给刘昱武的这些钱是从公司业务费里开支的。我和刘昱武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我不清楚公司还有没有其他工作人员送钱给刘昱武,因为公司的中层主管经理有财务方面上的自主开支权。16、证人陈某二的证言。证言的主要内容:2012年我所在公司向某农信社贷款1亿元人民币用于经营及相关投资建设项目。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我认识了某农信社的党委书记刘昱武。2011年2月,我去某农信社商量贷款的事宜。我去到刘昱武的办公室,送给刘昱武2000元人民币。2012年2月,我请刘昱武到三水枫雅轩吃饭,饭间,我送给刘昱武2000元人民币。我送给刘昱武的这些钱是从公司业务费里开支的。我和刘昱武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17、证人邝某某的证言。证言的主要内容:我2003年在三水区白坭镇开设佛山市三水**燃料有限公司。2010年底、2011初,某农信社放款给我的**燃料有限公司之后,我经介绍认识了刘昱武。2011年2月春节前后,我请刘昱武到佛山市南海区南国桃园高尔夫球场打球,在打球之前,为了多谢某农信社在贷款上对我的公司的支持,我送给了刘昱武1万元港币现金。送给刘昱武的这些钱是我自己的,我和刘昱武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因为刘昱武是某农信社的党委书记,而我的公司与某农信社有借贷关系,为了多谢刘昱武及某农信社在贷款上对我的公司的支持,我才送钱给刘昱武。18、证人卢某某的证言。证言的主要内容:我于1994年创办广东金**集团有限公司,任董事长。金**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企业之前一直在某农信社有贷款。2009年间,我经介绍认识了刘昱武。2010年春节前,我邀请刘昱武等某农信社的领导班子到金**集团的饭堂吃饭,期间,我送给刘昱武一个装有2000元人民币现金的利是封,多谢刘昱武及某农信社对我的公司的支持。2011年春节前,我到某农信社刘昱武办公室拜访刘昱武,期间我送给刘昱武用利是封装着的1万元人民币现金。因为刘昱武是某农信社的党委书记、理事长,而我的公司在某农信社有贷款,为了跟农信社保持良好的业务关系,我才会送钱给刘昱武的。送给刘昱武的这些钱从公司的业务费用中支出。我和刘昱武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19、证人陈某三的证言。证言的主要内容:2012年年中,某农信社的理事长、党委书记刘昱武等信用社的领导去到我的办公室聊天、了解企业情况,我因此认识了刘昱武。2013年2月过年后的一天,刘昱武带领某农信社的领导班子成员去到我的公司拜年,当天晚上我和公司的法人代表黄某二请刘昱武、杨主任、邝主任等某信用社的领导班子到南国桃园桃源玉宇酒店吃晚饭,期间,在酒店包间里,我单独送给刘昱武一个装有8000元人民币的利是封。因为刘昱武是某农信社的党委书记和理事长,而我们公司与某农信社有借贷关系,为了维持良好的借贷关系,加强与刘昱武的沟通联系,所以我才送钱给刘昱武。送给刘昱武的这些钱是我身上带的现金。我和刘昱武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证人何某二的证言。证言的主要内容:我1994年成立*南实业有限公司,2000年成立三水某某燃气发展有限公司,2006年成立佛山市某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2009年成立三水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2012年成立三水华南某酒店,属于*南实业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上述几家公司的法人代表都是我本人。2009年,我的公司开始向某农信社贷款,所以我就想认识某农信社的领导。2010年春节前后,我约了某农信社的党委书记刘昱武及其他班子成员到三水西南食街的新快活林酒楼吃饭,经介绍我认识了刘昱武。期间我送给了刘昱武用利是封或者信封装着的人民币1800元,同时我也给在场的某农信社的人送了钱。2013年春节后,我邀请某农信社的领导班子成员刘昱武、官某某等人去华南某酒店吃饭,期间,我送给刘昱武一个内装5000元港币的利是封,也送给在场其他人每人一个利是封。因为我的公司有向某农信社贷款,而刘昱武是某农信社的领导,为了加强沟通,利利是是,所以送钱给刘昱武。送给刘昱武的钱是我公司的或者我自己的。我跟刘昱武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1、证人莫某某的证言。证言的主要内容:2005年至今,我成立了三水某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和某盈担保有限公司。2009年年初,我认识了刘昱武。2009年间,我认识刘昱武不久后的一天,因为我的担保公司跟某农信社有担保业务的往来,所以通过某农信社下属白坭分社主任黄锦棠约刘昱武到三水南丰大道嘉兴酒楼吃饭。饭后,我在酒楼停车场给了刘昱武一个礼品袋,内有两只洋酒和一个内装2000元人民币的信封。我之所以送财物给刘昱武是因为当时算是跟刘昱武第一次正式见面,送这些酒和利是是一种礼节性的往来,是出于相互认识的目的。送给刘昱武的钱是我个人的支出。(三)物证、书证。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实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刘昱武住处扣押面额1000元的现金港币共180张,共计港币18万元整,扣押金银色劳力士手表1块、瑞士表行有限公司销售单1张。2、某农信社贷款审批委员会会议纪要。证实涉案行贿人的公司或与其相关的企业在2008年至2013年2月期间向某农信社申请贷款的相关材料,被告人刘昱武在上述材料的联社理事长栏签名确认或签名并加签同意意见。3、合作协议书。证实涉案的广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分别于2011年7月12日、2012年9月24日与某农信社签订合作协议书,被告人刘昱武在某农信社法定代表人栏签名确认。4、某农信社1000-5000万元贷款明细表。证实向某农信社贷款1000-5000万元的客户及涉及本案部分证人的公司或证人、公司的相关企业情况。5、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实涉及行贿的公司或与其相关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情况。6、搜查证、搜查记录。证实2013年4月23日13时至14时,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刘昱武的住处广州市某某路某房依法进行了搜查并扣押了相关证物。7、瑞士表行有限公司销售单。证实涉案的ROLEXWATCHRX-0000130138手表在2008年10月6日的销售价格是港币64800元。8、暂扣财物收据。证实侦查机关分别于2013年5月20日、7月18日、8月5日、8月30日收到被告人刘昱武家属转来的退赃款人民币36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和100000元。9、被告人户籍证明、某农信社人员基本情况信息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履历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监管分局佛银监复(2008)233号《关于刘昱武任职资格的批复》、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省联社人核字(2008)年第(3)号《关于核准佛山市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拟任人选提名的函》、中共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委员会粤农信联党任(2008)31号《关于刘昱武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委员会粤农信联党任(2009)34号《关于推荐刘昱武等同志任职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委员会粤农信联党任(2013)27号《关于刘昱武免职的通知》、佛山市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农信联发(2013)293号《关于刘昱武免职的通知》。证实:(1)被告人刘昱武的身份情况;(2)被告人刘昱武的个人工作简历;(3)2008年6月12日,经广东省农信社党委研究决定,刘昱武任中共某农信社委员会委员、书记;(4)2008年6月20日,经广东省农信社党委研究,拟提名刘昱武任某农信社理事长;(5)2008年9月2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监管分局核准刘昱武某农信社理事、理事长的任职资格;(6)2009年7月9日,经广东省农信社党委研究,并商地方政府同意,推荐刘昱武任某农信社理事长。(7)2013年5月21日,中共广东省农信社党委研究决定免去刘昱武中共农信社党委书记、委员职务,2013年6月17日,某农信社免去刘昱武某联社理事长职务。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佛山市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等基本情况。11、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函(2005)40号《关于同意筹建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批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2009)36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证实:(1)2005年3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在省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基础上,筹建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在省政府授权下,负责行使对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协调服务职能,并向省人民政府及其金融工作部门报告工作。(3)省联社的具体职责包括建章立制,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形成完善的信用社工作机制,选举、聘用高管人员等。12、某农信社理事长岗位职责。证实某农信社理事长的职责包括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等。13、中共佛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监察一室出具的《关于刘昱武涉案线索的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3月初,中共佛山市纪律检查委员在调查其他违法违纪案件时,通过约谈相关行贿人,发现某农信社委书记、理事长刘昱武涉嫌收受他人钱财的线索,中共佛山市纪律检查委员遂约谈刘昱武了解情况。期间,刘昱武陈述了自己的一些违纪违法事实和问题。中共佛山市纪律检查委员即根据管辖原则将刘昱武涉嫌犯罪的线索移交本院依法处理。14、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是否有立功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昱武涉嫌受贿一案案件线索,由中共佛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移交侦查机关办理。2013年4月22日,侦查机关依法对刘昱武涉嫌受贿罪进行立案侦查,同日,侦查人员到佛山市党风廉政教育中心对刘昱武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刘昱武交代了其在任职某农信社委书记、理事长期间非法收受企业主好处费的犯罪事实。15、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1)经侦查机关多方查找,无法找到佛山展某担保公司送钱给刘昱武的具体人员;三水某邦担保公司已经不再经营,无法找到陶某调查核实有关情况。(2)本案中,代表所在企业经手给予被告人刘昱武财物的梁某一、麦某某、禤某某等人,现均未立案,另作处理。16、广东省农信社关于被告人刘昱武身份的情况说明、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昱武于2008年7月起与广东省农信社终止劳动关系。17、某农信社出具的证明、劳动合同、刘昱武社保缴费清单。证实被告人刘昱武在某农信社任职过程,于2008年8月与某农信社签订劳动合同,其社保费由某农信社代缴。18、某农信社企业章程、章程修正案、银监会关于某农信社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某农信社验资报告。证实某农信社的企业性质、股本结构及法人股东明细情况,其中佛山市三水区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为国有企业,持股比例5.062%。19、佛山市三水区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及章程、变更登记。证实该公司由佛山市三水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全额出资设立,于2012年4月16日变更股东为广东三水某某控股投资有限公司。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受贿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昱武的身份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条件,主要理由是:(1)根据某农信社的工商登记及章程,证实某农信社是股份合作制企业,非国家机关,也非国有公司或者其他组织。(2)被告人刘昱武虽然是经广东省农信社提名到某农信社任职的人员,但根据广东省农信社的工商登记及章程、有关政府文件,证实广东省农信社是股份合作制企业,非国家机关,其经广东省政府授权,负责行使对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协调服务等公务,其公务职权来源于其他国家机关的授权,再委托被告人刘昱武代行使有关公务缺乏依据,且目前也没有证据显示广东省农信社有授权被告人代行使有关公务。(3)被告人刘昱武已经与某农信社签订劳动合同,其职权是依据企业章程和有关理事长职责规定,根据某农信社关于理事长岗位职责的规定,被告人刘昱武所担任的理事长职务并无与公务有关的职责。另根据某农信社的章程及验资报告,某农信社的股东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构成,其中法人股东只有佛山市三水区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为国有企业,持股比例为5.062%,因无证据显示佛山市三水区某某发展有限公司有委托被告人代为管理其国有资本,而且该公司持股比例较低,因此被告人刘昱武对某农信社资本的管理行为不会对国有资产产生重大影响,不能据此认定被告人刘昱武从事管理国有资产的公务。综上所述,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刘昱武从事公务的证据不足,故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是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对于被告人刘昱武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第四宗受贿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刘昱武的供述及行贿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黄某某的公司为取得某农信社贷款而找被告人帮忙,后黄某某的公司顺利在某农信社获得了贷款,为表示感谢而给予被告人刘昱武钱财。被告人刘昱武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上述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认定。故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昱武身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所指控被告人刘昱武构成受贿罪的证据不足,其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对于被告人刘昱武提出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意见,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昱武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行为应当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昱武在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向办案机关交代受贿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昱武家属在案发后代为退还部分赃款,对被告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移送的港币18万元、金银色劳力士手表一块及销售单、被告人家属代退还的人民币66万元均属于赃款赃物,应当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刘昱武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昱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止。没收的财产自判处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移送的港币18万元、金银色劳力士手表1块及销售单、被告人家属代退还的人民币6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敏代理审判员:唐毅军人民陪审员:何永权

书记员:刘艳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