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5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生于唐山市,大专文化,唐山市开滦集团某医院副院长兼外科主任,中共党员。住唐山市开平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6月27日被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1日被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开检公刑诉(2012)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建辉、张利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唐山市开滦集团某医院副院长兼外科主任期间,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唐山市药材采购供应站第五批发部销售主管高某某(已判刑)药品提成款价值人民币78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全部退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证明,证人高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药品销售方现金7800元,为药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刘爱军审判员:金永士助理审判员:张瑞红
书记员:刘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