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忠法,男,42岁。因本案于2013年7月2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辩护人杨高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3)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忠法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美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忠法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宋忠法的供述,证人利某某、熊某某、林某某、谢某某、蔡某某、胡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户籍材料,归案经过、报案说明,中国工商银行明细清单,合同书,招商银行622588783068****账户交易明细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告人宋忠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劳动合同、员工基本情况表,付款审批单,录音U盘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宋忠法家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代为退还受贿款人民币20000元,该事实有被告人宋忠法家属提供的交款收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忠法身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忠法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部分退赃,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宋忠法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有退赃情节,应当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家属退还的赃款人民币20000元,应当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忠法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15年10月28日止。) 二、被告人家属退还的赃款人民币20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唐毅军人民陪审员:何永权人民陪审员:蒋锦英
书记员:刘艳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