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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门永才申请张志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2013)五法执字第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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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

申请执行人门永才。被执行人张志平。

五常市人民法院(2011)五刑初字第4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执行员洪涛

书记员:王邦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