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守德,农民。申请人曹友元,农民。申请人曹明元,农民。申请人曹飞雪,农民。被执行人王红红,农民。
本院在执行王守德、曹友元、曹明元、曹飞雪诉王红红等三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红红等三人住所(财产)在承德县六沟镇大东窑村,本案已委托承德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1)丰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靳国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