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冉某某,女,生于1968年5月31日,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某某村****,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81年11月5日,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某某村**农民。申请执行人冉某某依据生效的(2007)汉中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王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金1000元。2013年4月28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某某之母于2013年4月28日代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本案执行款1000元。2013年5月2日本院将1000元执行款交付申请执行人冉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汉中执字第000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新海审判员:潘玮审判员:师宝安
书记员:刘新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