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冉某某与王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汉中执字第00034-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冉某某,女,生于1968年5月31日,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某某村****,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81年11月5日,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某某村**农民。申请执行人冉某某依据生效的(2007)汉中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王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金1000元。2013年4月28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某某之母于2013年4月28日代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本案执行款1000元。2013年5月2日本院将1000元执行款交付申请执行人冉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汉中执字第000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新海审判员:潘玮审判员:师宝安

书记员:刘新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