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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兰贵与林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仪法执字第1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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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李兰贵,男,汉族,生于1963年1月17日,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林鹏,男,汉族,生于1976年5月8日,住四川省仪陇县。

关于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控诉被告人林鹏抢劫罪一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兰贵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刑初字第19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林鹏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李兰贵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林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030***110账户存款***元扣划至本院执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廖周义

书记员:罗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