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侐礼宝与汪玉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2

(2013)明执字第00116-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礼保,男,1974年9月生,汉族。被执行人:汪玉虎,男,1970年7月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的(2012)明刑初字第001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汪玉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徐礼保支付标的款52781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69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汪玉虎妻子韩家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明光市支行存款人民币5278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万德央审判员:张克喜代理审判员:蒋新林

书记员:宋永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