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恩。被执行人黄根生。
申请人李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根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申请人李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陕刑三终字第00103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将被执行人黄根生在渭南市某某路商住楼住房一套实际交付申请人李恩。
在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黄根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交付义务。被执行人黄根生拒绝签收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同意法院按法律程序办理。本院于2013年元月21日发出执行公告,责令被执行人黄根生于2013年1月31日前迁出房屋,到期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2013年3月18日在渭南市临渭区公证处、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某某派出所、临渭区某某街道办某某社区等部门相关人员到场的情况下,本院进行了强制移交,并将屋内物品交由申请人代为保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陕刑三终字第00103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闵卫红审判员:路平审判员:李永峰
书记员:张雅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