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诚,男,1986年3月1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被执行人单海娇,男,1983年3月27日生,农民,户籍地为吉林省双辽市。
张诚诉单海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了(2012)刑初字第2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单海娇赔偿张诚赔偿款53,986.00元。判决书生效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单海娇户籍系我辖区,但不在我院辖区居住,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作出退卷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13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郭春
书记员:肖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