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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廻莉花、付江滢、付俊执行裁定书

(2013)西执刑字第00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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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权利人任某某,系被害人付某甲之妻。

权利入付某乙,系被害入付某甲之女。权利人付某,系被害人付某甲之父。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瞻某某。任某某、付某乙、付某与刘某某、瞻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2012)西刑一初字第001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移送后,本案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32283元。

我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某、瞻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财产状况等进行了调查取证,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瞻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付某乙、付某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刘某某、瞻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西执刑字第0002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案件终结。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付某乙、付某就尚未实现的432283元。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进民审判员:苟卫民代理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刘思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