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人杨建成,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富平县齐村镇三合村**。系被害人杨建荣之兄。被执行人刘永强,无业。被执行人吴健,农民。被执行人杨康,农民。被执行人吴用金,农民,系吴健之父。
关于刘永强、吴健、杨康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2012)西刑一初字第000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一庭就民事赔偿部分移送执行。刘泰强、吴健、杨康及吴用金共同赔偿杨建成经济损失共计101542元,并互负连带责任。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经向银行、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未查找到刘永强、吴健、杨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亦查找不到吴用金的身份信息,且其自90年代初期便离开原居住的村庄,常年在外打工,居无定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西执刑字第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权利人杨建成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宏审判员:王治水审判员:吕海军
书记员:佘晨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