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双龙,男,195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彦玲,女,1960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全红,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六八,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
王双龙、杨彦玲依照本院生效的(2011)阎刑初字第00073-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陈全红、张六八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六八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3000元,被执行人陈全红、张六八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王双龙、杨彦玲45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62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六八于2013年10月30前付2000元,于2013年12月30日前付1000元,剩余款项待前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再行协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1)阎刑初字第00073-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若被执行人张六八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立案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阮建锋执行员张艳执行员杨博
书记员:俞佳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